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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业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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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本县工业所有制只有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两种成分。建国后的1952年,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发展到3家,其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13.1%。从1953年起,逐步将个体手工业组织成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生产合作社,同时,对私营工业企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由私营变为公私合营。1956年全县工业企业所有制已有全民、集体和个体三种形式。其中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和个体所有制分别占工业总产值的90.5%、5%和4.5%。1958年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赎买政策,公私合营企业全部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同时,基本上取消了个体手工业,并盲目地将大部分集体所有制工厂转为国营企业。那时,工业企业所有制只有全民和集体两种成分。1961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比重占84%,集体企业占16%。1963年到1965年,又把绝大部分盲目转为国营的集体企业退了回去。同时允许个体手工业经营。这样工业所有制形式又恢复到全民、集体、个体三种成分。1966年以后,公社办工业有所发展,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企业产值不够稳定,个体手工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据1976年统计,工业企业所有制只有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比重占62%,集体企业的比重上升到38%。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营和县属集体工业,绝大多数有了新的生机;乡、镇和村办企业也有很大发展;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重新崛起,并涌现出一批新的经济联合体。因而,全民、集体和个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所占比重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据1985年统计,全民所有制企业产值比重占8.2%(棉花加工产值列入集体),集体所有制比重占90.5%,私营和个体所有制比重占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