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林业管理 资料库:夏津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夏津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6/section/1/article/13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6/section/1/article/13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林业先后归劝业所、实业局和县政府第四科管理。
    1945年9月,夏津解放后,林业先后归县人民政府建设科、农林科、林牧局管理。1962年改为林业局。“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管理机构与农业、水利机构几经分合。1980年重设林业局,1984年各公社设林业助理员1人。
    二、护林
    民国时期的12处公有林场树木,均由官方派员管护。私有林木,由树主自行看护。建国后,集体所有的树木多设有3至4人的护林小组。“四旁”树木,由树主看护。1980年后,县建立绿化委员会。各乡镇建立绿化领导小组。实行责任制后,林果树木由承包者保护。各村为严格奖罚制度,均订立《村规民约》及《护林公约》。本县自1965—1984年先后八次发布护林布告或通告。及时地制止了毁林现象,保护了林木。
    三、确权发证
    建国后,除“四旁”树木归户私有。其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1964年,县林业部门按照上级指示,对集体和私人拥有的林木发放了林权证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对林木实行承包到户(人)。承包期在15年以上的约占40%。1982年对林木确权发证,先后共发放林权证书17000份。解决了60年代遗留的林木问题,巩固了造林成果。
    表6—11
    夏津县林果主要病虫害及防治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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