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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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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以前,生产个体经营,经济由农户自理。农业合作化以后,实行全社统一核算、民主理财,每年的财务计划、成本核算、重要的开支项目和建设项目以及收益分配等,均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由监察委员会监督执行。财务开支、现金和实物管理等,有专人负责,民主讨论制订财会制度,一切收支帐目,定期向社员公布,由社员共同监督。人民公社化以后,除初期短时间内实行全社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外,均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制度。生产队设立以社员为主体、有财会人员参加的理财小组,定期(半月或一个月)召开民主理财会议,逐笔审查验收上期收支情况,并按照勤俭办社的原则,讨论决定下期财务收支计划,发动群众提出增收节支措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集体财产大部折价分散到组或户,财务管理由集中变为分散,除国家税收和公共建设、公共事业提留(俗称集资)部分外,其余均由农户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