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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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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互助组时期,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换工或以粮、款找补。劳动力安排,由组员共同议定。常年互助组,除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外,农闲时还实行副业互相结合。
农业合作化以后,劳动管理普遍实行“四固定”和“三包一奖”责任制,即社以下划分若干生产队和副业队(组),社委会把一定数量的土地、劳力、耕畜、农具固定给各生产队使用和管理,再按照积极而又留有余地的原则,将土地所实现的产量及所需的劳动工分和生产费用包给所属生产队,年终结算,超产的受奖,因管理不善减产的酌量赔偿,节余的劳动工分和费用归生产队所有,超支的则由生产队负担。生产队内又划分若干作业组,根据农事季节、用工计划,将生产任务包给各作业组,小段计划完成后,经检查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和按时完成任务的,按定额拨给工分;质量达不到要求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令其翻工或酌情扣发工分。作业组集体出工,承包的劳动任务完成后,组员之间再按思想表现、劳动态度、技术技能、劳动贡献评定每个人的应得工分,年终结算时,按所在生产队的每一工分值和全年工分总额,分得劳动报酬。
人民公社初期,劳动力由公社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实行军队编制和分线作战。劳动不记工分,办集体大食堂,吃饭不要钱,使粮食造成很大浪费。特别是1958年秋、冬,在大搞水利化建设和深翻土地时,采取黑白“连轴转”的疲劳战术,使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加之第二年受灾严重,造成劳力外流。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后,劳动力由生产队管理。生产队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推行了小组作业、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评比验收的“四小管理”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劳动管理办法,调动了群众的劳动积极性。“文革”期间,推广“大寨记工法”,废除了“四小管理”和劳动考评制度,实行按性别、年龄、体力强弱、技术技能分等定级和自报公议、死分死记、多劳不多得的记工法,重新出现了“干活—窝蜂”的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和管理集体经济的实体组织(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被撤销,除水利工程、公共建设、工业企业等由乡(镇)、村行政统一组织外,农业生产均由户独立经营,独立安排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