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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分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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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收益分配 据民国35年(1946年)减租减息统计,全县土地出租者2525户,出租土地116457亩,租粮477.5万公斤,平均每亩租额41公斤,占实际产量的58%,最高租额为实际产量的80%,最低租额为实际产量的40%。苛重的地租剥削,使贫苦农民终年辛勤劳动而不得温饱,甚至倾家荡产、卖儿卖女缴纳地租。三唐乡刘屯村的刘振荣、刘振贵两家,租种本村地主刘金声的16亩地,每亩年租定额粮65公斤,上忙纳麦15公斤,下忙纳谷50公斤。民国31年(1942年)大旱,地里颗粒不归,两家被迫扒房5间才抵上租;张华乡相庄农民相兆芹、相兆和两家,租种本村地主相富绅的秋粮田22亩,每亩租额粮40公斤,共应纳租880公斤。秋旱欠收,两家将收的粮食全部交租后,还欠260公斤,第二年给地主相富绅当了一年长工,才抵清欠租;王村店乡沙杨村恶霸地主柴正义有佃户40户,其中有8户被地租逼得倾家荡产,无立锥之地,住进柴家的“群棚”(矮小的草屋,一座住几户),全家人为其做工抵租。
个体农民所有制的收益分配 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后,农民的收益除缴纳“公粮”外,全部归自己所有。1947年,平均每亩征收“公粮”13公斤,约占实际产量的11%。
集体所有制的收益分配 在初级社时期,农业收益分配,是按照确保社员的实际收入逐年增加和逐步扩大集体公共积累的原则,扣除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后的部分,一般土地分红和按劳分配两者的比例为“四六”,并逐步提高按劳分配的比例。1954年,全县474个初级社,总收入338.93万元,扣除国家和集体的,参加分配的240.97万元,其中土地分红96.39万元,占分配部分的40%;按劳分配144.58万元,占分配部分的60%。
高级农业社时期,土地折价归集体,农业总收入扣除农业税、公共积累,完全按劳分配。1957年,全县659个高级社,总收入为4869万元,收益分配部分为3544万元,其中:税金88万元,占2.48%;提留381万元,占10.75%;社员分配3033万元,占86.77 %,人均分配90.92元。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农户都增加了收入。
人民公社化时期,收益分配按照“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社员分配部分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的方法。为确保每个社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实物(主要是口粮、食油、烧柴)按“人七劳三”比例分配。军烈属、“五保户”的吃粮标准略高于所在生产队的平均水平;干部、职工家属的吃粮标准相当于本生产队的一般水平;子女多劳力少的“困难户”,吃粮标准略低于一般水平。劳动工日少、工分分配值不抵实物分配值的“缺钱户”:军烈属、“五保户”给予工分补助;干部、职工家属由工资收入中交拿;“困难户”酌情予以减、免、缓,缓交部分记入“社员往来帐”,待劳动有剩余时偿还。现金分配,除军烈属、“五保户”照顾的工分外,完全按劳分配,即按工分值计算出劳动所得,扣除实物分配,剩余部分即是现金分配。
人民公社化初期,由于受“急于过渡”和“五风”错误的影响,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加之三年严重自然灾害,1962年的农业总收入比1949年减少57.2 %,致使社员的收入锐减,大部分生产队吃粮靠国家统销,花钱靠国家救济。1962年贯彻《农业六十条》后,1963年农业生产开始回升。1965年,农业总收入2301万元(现行价格),比1949年增长11.9%。除扣除生产费用外,缴纳税金95万元,占总收入的4.1%;集体提留(包括生产费用、管理费、公积金、公益金) 200万元,占总收入的8.7 %;社员分配1220万元,占总收入的53%。“文革”期间,推行大寨“自报公议”、“死分死记”的记工法,按劳分配实际成为“平均分配”,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1980年,推行“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后,收益分配,按最终生产成果计算承包者的报酬,超产部分按比例分成,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1982年,推行“大包干”办法,收益分配以户为单位,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提留外,产品完全归承包户所有。
平原县农村经济典型年收益分配结构表
单位:万元

平原县1 9 8 4年各乡镇粮食收益分配表
单位:亩万公斤

平原县1 9 8 4年各乡镇经济收益分配表
单位:万元

平原县1 9 8 4年各乡镇经济收益分配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