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

档案浏览器

平原县的农业集体经济是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建立起来的,属农民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农业合作化,经历了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由低级到高级、由少到多、由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
互助组 平原县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始于1950年王庙乡土地庙村的刘庆云互助组。这个组由15户组成,共45口人,18名劳力,牲口2.5头,耕地145亩。当年,全组粮食、棉花平均亩产分别比单干时增产27公斤和14公斤。是年,全县共办互助组5个,互助组的粮食、棉产量普遍比本村单干户增产一至二成。1951年,全县互助组发展到608个,参加农户18517户。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布后,全县的互助合作组织已发展到7923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户32791户,占总农户的39.3%。
互助组有季节性和常年性的两种。季节性的多在耕播、收割时组成,季节过后即散;常年性的除田间农活互助外,农闲季节还共同搞些副业。互助组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自愿组成,生产资料和产品收入仍属个人所有,只是通过换工、变工或实物找补等,解决相互之间的劳力、畜力和农具不足的困难,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互助合作没有改变个体农民所有制的性质,不能阻止农民两极分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也是有限的。因此,互助合作向更高形式发展已成为必然。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合作社,亦称“土地社”,简称“初级社”,是在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1952年,全县共办初级社14个,入社农户287户。当时,由于管理经验不足,中间有52户退社。1953年,通过贯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办社方针和分期分批培训办社骨干,初级社发展到66个,而且增产显著。与互助组比,一般增产15~18%;与单干户比增产20%以上。1954年,通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整顿和纯洁互助合作组织,加强生产管理,增加社员收入,使初级社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发展。年底,全县有初级社474个,入社农户增加到11611户,占总农户的13.6%。1955年,初级社发展到1372个,入社农户增加到43550户,占总农户数的50%以上。
初级社的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即将社员私有的土地评定若干股,并登记入册,作为社员交纳股份基金和计算土地报酬的重要依据。土地股数按社员入社的土地在平常年成可能达到的产量来计算,即根据土地的质量,照顾到贫苦社员的土地原来达不到应有的产量,而入社以后产量就能够提高的情形,又照顾到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质量的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害。土地入股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分离。因此,初级社是农民土地私有制过渡到土地公有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1955年10月,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公布后,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改革的高潮在全县农村迅速形成。有的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转为高级社,也有的由互助组或个体户直接组成高级社。到1956年底,全县共办高级社508个,入社农户79544户,占总农户的92.8%,实现了由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转化,从而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高级社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形式,它取消了初级社的土地报酬,将社员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的处理办法是:土地除按人口留下一定数量的自留地外,均无代价的转归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等,按当地正常价格议定价款,由社收买转为集体所有(即作价入社),分期偿还(一般为三年,至多不超过五年);社员的生活资料及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型农具等,仍归社员私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一般以行政村为一社,小村就近并入大村社或几个村联合建社。高级社按照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社章,选举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举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将全县569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为14个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是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农工商学兵五位一体的政社合一组织。建社初期,为体现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和适合办大农业的优越性,公社实行一级管理体制,劳力由公社统一调配,产品由公社统一分配,办集体大食堂,吃饭不要钱等,造成了1958年下半年“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瞎指挥风、干部特殊化风)盛行,使农村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
1958年12月至1959年4月,按照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政治局郑州会议制定的《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政治局上海会议《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及毛泽东主席的《党内通信》,开始纠正“平均主义倾向和过分集中倾向”及“浮夸风”问题,并将权力下放,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60年冬至1961年春,按照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1960年11月3日发出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在中共山东省委工作组的帮助下,集中力量解决了对农业生产破坏极大的“五风”问题和农村人民公社政策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彻底退赔了“共产风”中平调的2223万元的粮款物。1961年3月毛泽东主席主持制定的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颁布后,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正式确立。
人民公社的三级管理体制确立后,曾进行过多次调整。1965年3月,大社划小社,全县共划为21个人民公社、927个生产大队、2216个生产队。1972年11月,黄河涯、二十里铺两社划归德州市后,全县共19个人民公社、841个生产大队、1997个生产队。1984年3月,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全县共划分893个行政村、2066个村民组。
农业生产责任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劳动管理、生产经营由高度集中转为相对分散。这一生产关系的变革,适应了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经历了由繁到简、由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到大包干自我完善的过程。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的两个文件后,大力推行“五定一奖”(定人员、定地块、定产量、定成本、定报酬、超产奖励)联产计酬责任制。这种劳动管理形式,虽使群众的责、权、利结合在一起,但实行起来十分繁琐。1982年全面推行了坊子公社的“大包干”(交足国家的,留给集体的,剩余都是社员自己的)办法。并将生产队的土地、林木、果园、工副业等全部包到户,畜口、农具等作价分到户,由户独立经营。1984年,撤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三级管理体制,改为乡(镇)、村、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