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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体农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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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所有制被消灭之后,代之以个体农民所有制。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通过减租减息、雇工增资、土地回赎和土地改革运动来实现的。
减租减息、雇工增资 平原县的减租减息、雇工增资,于1943年下半年首先在铁路以东属平禹县抗日根据地的六、七、八、九区(今张土府、王凤楼、坊子、刘屯、前曹五乡镇)实行。当时,抗日战争正处于最后阶段,斗争是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指导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议》及其附件规定进行的。其具体做法是:对地租不论何种租佃形式,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即照抗战前的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多年的欠租应予免交;对农民所借高利债款一律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多年的债款一律清理,如付息已超过本金一倍,停息还本,超过二倍,本息停付;对雇工的增资,一般不少于原工价的百分之二十五。据前曹乡调查统计,全乡被减租减息的地主、富农共97户,减租粮食68950公斤,减高利债利息27280元,受益的农民1316户;雇工增资130人,增加粮食9750公斤。这场斗争,由于开展的有理、有利、有节,又没过分的伤害地主阶级的利益,因而,既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又减轻了农民的苛重负担,消弱了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1945年8月至10月,恩县、平原县城相继解放,铁路以西地区随即开展了减租减息、雇工增资、赎地清债运动。到年底,三分之一的村已发动起来。这次斗争与铁路以东有所不同,减租减息、雇工增资从解放前三年计算,所以减租亦称“倒佃”,减息亦称“清债”。抗日战争末期,由于货币贬值、物价暴涨,高利债款实际已成一张废纸,清债对农民已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倒佃”要倒实物,佃农受益较大。雇工增资,雇农受益最多,十里铺乡按大活、二活、小活分为三等,一等每人增粮600公斤、4个土布;二等每人增粮500公斤、3个土布;三等每人增粮400公斤、2个土布。张华乡按年计算,大活为一等,每年增粮425公斤;二活为二等,每年增粮325公斤;小活为三等,每年增粮225公斤。此外,不分等级,每个长工每年增白布四丈八尺,鞋两双、袜三双,5尺半布的搭布一条。赎地,一般以1942年灾荒年为上限,凡以低价卖给地主、富农的土地,再按原价赎回来。这次斗争,对地主阶级的利益触动较大,斗争也比较激烈,一是地主威风不减,有的千方百计顽抗,贫雇农就组织起来,敲锣打鼓到地主家里面对面的进行说理斗争,一天不服斗一天,两天不服斗两天,直至斗服答应减租减息、给雇工增资为止。说理斗争期间,还要地主管饭,给误工补贴,群众称这种斗争方式为“砸顽固”。二是逃往济南、德州的杂顽残余武装和恶霸地主组成的还乡团,不断窜回平原县城以南、恩县城以北地区暗杀农村干部和雇佃贫积极分子。仅1946年上半年,两县被害者就有314人。为了打击地主还乡团的暗杀活动,村村建立民兵联防队,配合县大队,边与还乡团斗争,边开展减租减息、雇工增资运动。到夏收前,除三区和部分边缘村庄外,全县减租减息、雇工增资运动基本结束。
土地改革 始于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的由减租减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到1951年全面结束。运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没收地主土地 此为土改第一阶段,历时一年。“五·四”指示发布后,中共平原、平北、恩县县委和县政府,组织县、区两级干部边学习、边试点(平原试点区为一区,平北为七、八区,恩县为六区),平、恩两县并建立县雇佃贫委员会,具体负责土改斗争果实的分配工作。6月,中共冀南区党委和军区派焦觉民带领128人的武工队来平原县协助县、区两级党委贯彻“五·四”指示和清匪反霸,同时冀南第二军分区派联合剿匪副指挥马立朝带领故城、武城、恩县、平原四县县大队进驻平原剿匪。9月,中共冀南区党委又派张勇为、纪照青带领80余人的土改工作队来平原(由于还乡团猖獗,转为武工队)。全县按照“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改总路线,普遍建立村农会和贫雇农分配委员会,土改运动全面展开。是年冬,平原县又抽调800多名农村干部和土改积极分子组成土改工作队,深入到全县每个村庄,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土改斗争。到1947年2、3月份,土改第一阶段基本结束。平原、平北两县将没收地主的158000多亩土地分给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并留给地主与农民同样数量的土地。
土改复查 1947年3月至6月,平原、平北、恩县三县先后开展了土改复查,此为第二阶段。复查的重点是:克服富农路线,彻底消灭封建势力,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为推动复查运动的开展,2月,恩县轮训了农村干部300多人,平原县用反霸诉苦的形式训练一、三、四区赤贫骨干分子5000多人(因这些区还乡团活动频繁,土改不彻底),平北县召开万人大会,用设立“穷棚”、“富棚”阶级对比形式激发群众阶级觉悟,三县土改复查斗争很快形成高潮。8月底,土改复查基本结束。平原、平北两县,自土改以来,共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21.5万亩、房屋7336间、牲口4473头、农具15000多件、粮食37.45万公斤、衣物、家具等浮财一大宗,贫雇农26075户分得了土地、5105户分得了牲口、2840户分得了房屋,中农也分得了部分浮财。在土改复查中,由于错误的提出一些过激口号,加之地主还乡团对土改干部和贫雇农的残酷杀害,因而在一些村庄曾一度出现过对地主乱抓、乱杀现象,但很快被制止;同时也错斗了部分中农,使中农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结束土改 1948年上半年夏津整党和整顿农村基层政权会议结束后,县委、县府派工作队下乡,领导了结束土改的工作,此为第三阶段。结束土改的工作重点有两项:划阶级,定成分;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阶级成分的划分,主要是按照1947年12月印发的1933年瑞金民主政府制定的《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的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以及1948年1月12日任弼时所作的《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通过群众评议、算剥削阶级的剥削量、个人申辩、张榜公布等程序确定的,并对错斗的121户富裕中农的利益作了赔偿,加强了对中农的团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是按照中共中央1947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前段没收和征收土地并进行初步分配的基础上,以乡村为单位,按全部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的原则,采取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的调整方法(当时称这种方法为“填平补齐”),使全村人获得同等的土地。平均地权后,按户填写土地证,县人民政府盖章,于春节前颁发。至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半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农民土地所有制确立,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后,按照新规定,对原来划分的阶级成分进行了复查。全县最后划定的阶级成分是:贫雇农26075户,中农34525户,小土地出租者104户,富农1322户,地主2136户,其他成分23户。对改变阶级成分的财产处理,村里留有公产的由公产中解决,无公产的不再变动。1951年全面结束土改。
平原县各阶层土改前后土地占有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