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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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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状况 平原县解放前,土地为封建所有制,即封建地主所有制。占人口极少数的地主、富农拥有大量的土地,而人口众多的贫下中农却占有土地很少。县城以北土地较宽裕的三唐乡,共有耕地78550亩,地主、富农291户、1495人,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9.9 %,而占有土地3008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8.3%;贫下中农2472户、9364人,人口占总人口的62%,而占有土地26386亩,仅占总耕地面积的33.6%。土地较少的马颊河西河滩高地区,土地同样被地主大量占有。王村店乡沙杨村的恶霸地主柴正义(绰号柴三猴),全家8口人,拥有土地1200亩,占全村总耕地面积的四分之一。恩城镇东刘庄豪绅地主范宝玉,全家30人,占有土地800亩,人均26.7亩。王杲铺乡董路口村的地主兼营商业的郑宝玉,全家23人,占有土地1200亩,成为平原县有名的地主、“增祥”号世家。
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不是出自分封,而是来自富豪之家的土地兼并。其兼并形式都带有“掠夺”性质。坊子乡庞庄地主郑长祥,1942年春借给小张农民张廷兰8斗谷子,麦收后还小麦12斗,因旱无麦不能偿还,就将麦折成钱叠利行息,不到二年,就把11亩地滚给地主郑长祥。王凤楼镇张辛村地主张光新,民国4年(1915年)还靠教书为生,期间他先以放赌谋利,后成高利贷者,到民国26年(1937年)已拥有土地520亩,果园45亩。尤其是灾荒年,往往成为地主大量吞并农民土地的“良机”。1942年大旱,王庙乡165户地主、富农兼并305户农民的土地1150亩。地主兼并农民土地的再一种手段是赤裸裸的攫取。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杂团乘机蜂拥而起,他们打着抗日的旗号(后大都成为汉奸),独霸一方,横征暴敛,很快形成了一批具有武装的、明火执仗的、做恶多端的恶霸地主。三唐乡焦庄杂团头子刘凤祥,本是一个不务正业的赌徒,民国26年(1937年)伙同地痞流氓拉起200多人的武装,置地570亩,成为威镇城北的大恶霸地主。
土改前,全县共有地主2136户、9963人,人口占总人口的4.07%,占有土地20.01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9.5%,平均每人20.1亩;富农有1322户、6735人,人口占总人口的2.75%,占有土地8553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33%,平均每人12.7亩;小土地出租者104户、479人,人口占总人口的0.2%,占有土地215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21 %,平均每人4.5亩;自耕农(中农) 34525户、140501人,人口占总人口的57.36 %,占有土地56.4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4.98 %,平均每人4亩;贫雇农26075户、87162人,人口占总人口的35.6 %,占有土地17.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6.9%,平均每人1.98亩。地主人均占有土地为贫雇农的10.1倍,为中农的5.03倍。
剥削形式 地租剥削 本县地主出租土地,从纳组形式上分,主要有“定租制”和“分租制”两种。定租制,即业佃双方将租额议定下来后,不管丰年还是欠年,都要按议定的租额纳租,此种租佃形式又称“包租”或“硬租”。定额租的租额,一般为每亩纳麦1斗、谷3斗(每斗约25~26市斤),上等地的租额还要高。分租制,即以业佃双方垫支生产费用的多与少,确定收获分成比例的租佃形式,此种租佃又称“分种”或“种分子地”。分租制,如地主只出土地,一切生产费用由佃方承担的,一般分成比例为“业四佃六”或“对五”;地主即出土地又垫支种子、肥料的,一般分成比例为“业六佃四”或“业七佃三”。除此之外,常见的租佃形式还有“帮工佃种”,即俗称“二八分租”; “议租分花”,即俗称“看租”或“勘租”;“卖租粮地”,即俗称“座佃座租”或“卖马不离糟”。
雇工剥削 雇工剥削是民国年间地主、富农普遍采用的一种剥削方式,尤其是中小地主,多由出租土地转为廉价雇佣劳动力,这样既有利于培肥地力,又可在自己的监督下榨取雇工的更多的剩余劳动。据民国35年(1946年)统计,全县2136户地主、1322户富农,共雇佣长工10527人,佣人642人,平均每户3.23人。较大的地主,一户雇佣长工10多人至几十人。恩城镇东刘庄恶霸地主范宝玉,在日伪时期,每年雇佣长工23人,雇佣人7~8人。长工的工价一年500~800市斤粮食钱,大活最多一年不超过1200斤粮食钱。每个长工一年要为地主、富农种好15~20亩地,年工价只有3亩地的收入,其余剩余劳动全部为地主、富农所有。农活大忙季节,地主还要雇佣一定数量的短工,短工的劳动时间一天不少于10个小时,而日工资只有5~7斤粮食钱。
高利贷剥削 解放前,本县较为流行的高利贷形式有七种:“三分利”,即月息百分之三,三年本利平;“叠利行息”,俗称“驴打滚”,此种借贷,月息高达4分~5分,期限一般规定为一个月,最多60天,到期不能归还,捐息为本,利上加利,群众称这种借贷为“阎王债”; “印子钱”,即整借分期还,多流行于经商者之间。放贷者将本息加在一起写在官制的折子上,每还一次,在折子上盖印为记,故称“印子钱”或“折子钱”; “借粗还细”“借一还二”,此种借贷多在青黄不接、贫苦农民缺粮断囤时,即春天借出一斗谷,麦收后收回一斗二或一斗三小麦。如遇灾荒年,要借一还二或借一还三。除此之外,本县还有一种常见的形式为“典青苗”,亦称“买青卖青”,即每年青黄不接时,地主、富农和城市的资本家,借农民急需用钱之机,杀价接收农民尚未成熟的庄稼,待作物成熟后据为己有。买青卖青对农民来说如同“剜却心头肉,医补眼前疮”,以后的生活会愈加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