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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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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早婚现象严重。
建国后,国家于1950年颁布了婚姻法,规定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方可准予登记结婚。1980年,国家又颁布了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因而未婚人口比例逐年增加。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统计,全县15岁及其以上人口为271083人,其中未婚人口64993人,占24.0%。未婚人口中的男性为36118人,占55.6%;女性为28880人,占44.4%。未婚男性比未婚女性多25.0%。在未婚人口中,25岁—29岁的大龄青年为3663人,占未婚人口总数的5.6%。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统计,全县有配偶人口为182015人,占15岁及其以上人口数的67.1 %。在有配偶人口中,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15岁—21岁的男青年为743人,15岁—19岁的女青年为768人,合计占有配偶人口数的0.83 %。
由于生活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丧偶现象逐渐减少。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统计,全县有丧偶人口22710人,占15岁及其以上总人数的8.4%,其中男性7428人,女性15282人,女性丧偶是男性丧偶人数的2.06倍。在39岁及其以下的的丧偶人口中,男性丧偶人数多于女性丧偶人数,男性丧偶人数是女性丧偶人数的1.43倍。在40岁及其以上丧偶人口中,女性丧偶人数是男性丧偶人数的2.1倍。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统计,全县离婚人口为1360人,占15岁及其以上总人数的0.5%,其中离婚男性1129人,离婚女性231人;离婚男性占离婚总人数的83.0%,是女性的4.9倍。全县离婚率占总人口的3.35‰。
平原县1982年人口普查按年龄组婚姻状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