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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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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1962年,县卫生局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宣传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和有关知识,提倡晚婚并向育龄妇女及其对象提供节育药品或用具,组织技术人员对自愿要求节育者施行放环等手术。1971年9月,平原县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一名县委副书记兼任组长,副组长3人,成员由各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有专职副主任1人,办事员3人。1981年,计划生育办公室成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设专职主任、副主任各1人,办事员4人。1985年,平原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由一名副县长兼任主任,专职副主任2人,办事员6人。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及其下属的生产片、行政村相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全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逐步建立健全。
提倡晚婚 1950年5月,全县的婚姻登记机关按婚姻法的规定,对满20周岁的男性、满18岁的女性青年准予登记结婚,基本上杜绝了早婚早育的旧俗。1962年,由于党和政府重视增强人口素质,大力倡导男女青年晚婚晚育,婚龄增大到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1971年以后,晚婚晚育在全县形成风气,有许多青年男女自愿将结婚年龄推迟到25周岁和23周岁以上,。据统计,1977年至1985年,全县有17783人实行晚婚晚育。
奖惩政策 1966年以前,育龄夫妇施行绝育手术后,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手术保健费”。1971年以后,除发给施行绝育手术的夫妇保健费以外,并对结扎者发放一次性实物奖励和奖金100元。1981年以后,干部职工在25岁以后结婚的,婚假延至15天;25岁以后计划生育的女方,享受产假四个月;只生一胎的,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和每月五元钱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由所在单位分给双份自留地。从发证之日起享受14年,并对独生子女在就医、上学、入托、升学、招工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妇或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是干部职工的,予以罚款、降级、扣发部分工资、停发奖金、退回已领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调资晋级一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是农民的,由所在村给予罚款、不报登户口、不分或缓分责任田、不给宅基地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