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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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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至1990年7月,遵照国发〔1984〕70号文和鲁政发〔1984〕136号文件精神,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的土地进行了普遍的调查。通过普查核实全县总面积为1108.6平方公里,比原统计数1102.1平方公里增加6.5平方公里。同时,详查了全县的土地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落实了与邻县的土地界权及县内土地的行政界和权属界,进行了土地登记、统计,初步建立了地籍档案。这次土地普查,对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平原县土地普查前后土地利用情况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