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以前,本县人口自然变动情况无资料可查。1953年至1985年,全县共出生人口257911人,年均出生7815.5人;全县净增143416人,年均净增4345.9人,年均自然增长(净增)率为12.06‰。
1953年至1957年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人口出生数增加并保持居高不下之势,人口死亡数相对减少。全县在五年中共出生39373人,年均出生7874.6人;自然增长23567人,年均自然增长4713.4人,年均自然增长率为13.93‰,是建国后人口生育的第一个高峰期。
1958年至1961年为第二阶段。由于连续三年特大自然灾害,人民生活处于暂时困难时期,人口出生率降低,死亡率上升,人口自然增长率呈现负数增长,形成建国后人口生育的最低谷。
1962年至1970年,经过国民经济三年调整,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人口自然增长率上升。九年中,全县共出生人口81319人,年均出生9035.4人,自然净增52769人,年均自然净增5863.2人。这是建国后人口生育的第二个高峰期。
1971年至1979年,在这个阶段中虽已普遍提倡计划生育,但由于建国后第一个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已进入婚育年龄,加之人口控制政策没有全面落实,因而人口自然增长率仍然很高。全县在这一期间共出生86676人,年均出生9630.7人;自然净增63620人,年均自然增长率高达18.85‰;年均出生人口比上一阶段的年均出生人口多595.3人。
1980年至1985年,全县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生育普遍被群众接受,进入优生优育阶段。全县在六年内共出生34431人,年均出生5738.5人;自然净增15691人,年均自然净增2615人;比第四阶段年均少出生3892.2人,年均净增少4454人。
平原县1953—1985年人口自然变动统计表
单位:人,‰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