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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平原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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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鲁政函54号
德州地区行署:
你署德行发[1984]40号文《关于呈请审批平原县城总体规划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平原县城是以农副产品加工工业为主的城镇。其规模到一九八五年总人口为二万三千人,其中非农业业人口一万六千人,用地三平方公里;到二〇〇〇年,总人口为三万五千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为二万六千人,用地控制在五平方公里以内。
县城建设用地应集中在铁路西侧,石油路以南。铁路东除安排中转、贮运仓库外,基本维持现状。规划工业区南移至石油路以南、任庄以北地带。现棉厂、水泥石灰厂、酒厂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搬迁。
铁路以西的道路网为放射性环状布局。商业路、南环路均呈半环形,平行通往工业区。工业路、石油路、滨河路、共青团路、车站路、立交西路等,呈放射形分别与它们正交。其中商业路、共青团路为主干道,红线宽均为三十米。次干道红线宽一般为二十米左右。立交西路兼有过境交通功能,断面应适当放宽,其设计标准应与立交桥相一致。
生活居住用地集中在立交西路南、南环路以内。十字街为城区中心。体育场改设在南护城河北、滨河路东侧。规划公园用地可向北扩大到商业路。长途汽车站设在共青团路东,站西路北侧。运输公司可安排在西环路东,立交西路北侧。
要加速城镇普遍绿化,重点绿化好滨河路、车站路、鬲津河及护城河两岸。
要勘明落实城镇水源,补充给排水规划。
补做近期建设规划、县域规划,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
望按批复要求抓紧修订图纸、说明书,报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章)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