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 清末到解放前夕,本县官吏、富绅、巨商、旧军人和土匪吸鸦片(俗称“大烟”)者较多。由于鸦片价格昂贵,富有者吸之成瘾则倾家荡产,贫者吸之成瘾则诈、抢、偷、赌,无恶不为。特别是日军侵华后,大量输入“海洛因”(俗称“白面”),其毒比鸦片更烈,价格更贵,危害更大。光绪三十四年(1903年),原恩县成立“戒烟局”,然而官府戒,官吏吸,禁而不止。特别“九·一八”事变后,日本翻译张某的胞弟张振江在恩县十字街开设“德丰土膏店”,日本商人在平原县城火车站下开设烟馆,公开兜售大烟、白面,毒害国人,牟取暴利。民国30年(1941年)前后,有些土豪劣绅、杂团头子公开种植罂粟,使吸毒者增多。解放后,人民政府坚决禁毒,吸毒者很快绝迹。
赌博 解放前,赌博之风在县内盛行。其形式主要有押黑红宝、摸纸牌、打麻将、推牌九、顶牛、掷骰子(色子)等。流行最广,输赢最快的是押宝、推牌九、掷色子。城镇和大村有赌局,庙会、集市上有赌场、赌棚。设局、场的人除了向赢钱的人“抽头”(讨钱)外,有的内外勾结,欺骗、敲诈前来赌博的人(赌博人很少有不输的)。赌徒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沦为盗贼的不乏其人。解放后,经政府教育、查办,直至八十年代初,很少有发生。
缠足 封建社会,女子以小脚为美。当女孩七、八岁时,父母便给女孩缠足(俗称“裹脚”)。缠足,是用两根四、五尺长的白布条将双脚紧紧缠起,使脚骨变形,前尖后圆,以三寸长最标致,称“三寸金莲”。缠足使妇女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附于男子,从而也丧失了与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辛亥革命后,提倡放足,解放妇女。民国24年(1935年)三月,原恩县进步女青年李春兰、刘淑新等6人和平原县女知识青年赵荣香(后改名白涛)、孟宪梅等,同时倡导成立放足委员会,宣传和动员广大妇女放足,自己解放自己,使妇女觉悟不断提高。三十年代末,缠足陋习已基本改变。
娼妓 娼妓是男尊女卑的社会产物。沦为娼妓的女子多为生活所迫,受人欺骗。日伪统治时期,原恩县城里由济南迁来两家妓院。一处叫“桂室”,有妓女11人,老鸨、杂役等5人;一处叫“双琴”,有妓女8人,老鸨、杂役5人。民国29年(1940年),又增加“双凤”、“爱红”、“丽艳”三家,共有妓女20人。平原县城内有妓院两家,共有妓女20多人;腰站镇有妓院三家,妓女共18人。解放后,妓院均被取缔,妓女经教育另谋职业,重新做人。
纳妾 旧社会官宦、豪绅、巨商等有钱有势的人家,纳妾者较普遍。他们中有的以传宗接代为借口,更多者是喜新厌旧寻欢作乐,有的纳妾三、四人。为妾者多为社会地位低下的少女,至夫家,多受凌辱、妒忌和虐待。解放后,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纳妾,重婚犯法。解放前已成夫妻者,人民政府不干涉,但不准虐待与歧视,有愿解除不合理婚姻者,准予离婚。因而,建国后,纳妾者绝迹。
童养媳 流行于旧社会。当童养媳者多是父母贫困无力抚养之幼女,或是卖于或送于比自己稍富裕的人家先养着,待十五、六岁时,再“上头”成婚。此类婚姻多不般配,男方或因年龄大不好成亲,或因生理有缺陷无人提亲,因而美满者很少。解放后,此类婚姻不复发生。
早婚 解放前,由于受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认为“早结婚,早得利;早生孩子,早得济”。所以男孩十三、四岁结婚者比较普遍,而且越富有者结婚越早,有的七、八岁就结婚,更有甚者定“娃娃亲”、“指腹为婚”。民国时期,曾颁布过《婚姻法》,规定男17岁,女16岁方能结婚,但由于没有贯彻实施的具体细则,因而,早婚者依然盛行。解放后,提倡婚姻自主,早婚者明显减少。建国后,颁布《婚姻法》,禁止了早婚。1980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将男性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22周岁,女性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20周岁,农村一度出现先结婚后登记的现象,后经清查,才基本杜绝。
巫术 建国前,以巫术为职业者到处可见。他们利用封建迷信和人的“宿命论”思想,为人祈福、消灾,以取得钱财。算命的瞎子,依照人的生辰八字和用阴阳五行推算人的命运、断定人的吉凶祸福;相面先生依照人的面部结构、皱纹、痣疤和手上的褶皱等给人“算命运”;抽签、抽帖、测字者让算命人自己抽一签、帖和字来“预卜凶吉”;道嬷嬷和神汉装神弄鬼为人“驱鬼除邪”、“看病消灾”;风水先生为人选“福宅吉地”等。解放后,由于政府明令禁止和人民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从事巫术的人逐年减少。
牙商 亦称“掮客”。他们依靠一张能说善辩的嘴,通过多方周旋,说合生意,从中渔利。常见的有牲畜市上的“经纪人”,他们凭手中一条鞭子,暗中拉手议价,瞒瞒昧昧,撮合买卖,讨得酬金。最可恶的是为拐卖人口、走私贩毒拉线说合坐地分脏消脏者,人通称“黑社会势力”。他们心黑手辣,常常使一些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解放后,黑社会势力受到严厉打击,完全消声匿迹。牙商人数大大减少,行骗行为也大大收敛。现在集市上的“经纪人”,均经工商部门的教育批准,索酬受到限制。八十年代初,人贩子曾猖獗一时,从四川、陕西等省拐卖来本县的少女达百余人,每人的卖价2000~5000元不等。有的被卖掉后,被人贩子偷走,到别处再卖。1984年起,公安部门对人贩子进行多次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才被制止。
路劫、绑票、偷窃 解放前,天灾兵祸连年不断,社会动荡不安,单人流匪或三、五成帮的匪伙,经常埋伏在村庄稀少、过往客商较多的大小路口、桥下、堤旁,劫掠过往行人的财物,俗称“劫道的”。清末至民国初,以四县交界地腰站一带最为严重。民国23年(1934年)至25年(1936年),县长曹梦九曾多次组织围剿。日伪统治时期,杂团蜂起,有些兵痞常常换上便衣劫道,使一些生意人白天也不敢单独行动。有首领、有组织的较大匪伙,更是明火执仗,夜晚闯进庄子将农户洗劫一空。民国年间,活动在高、平、禹边界区的最大匪伙有“李胖子”、“高粱楂”、“门五”、“门六”、刘宝忠等。还有一种匪徒专门“绑票”,就是将富户人家的主要人口绑去作人质,限期索钱赎人,如限期不送钱,或将人致残,或将人致死。夜间爬墙窜院或挖洞钻屋偷窃财物者、在集市或其他人口拥挤处掏兜行窃者,称小偷。土匪和偷窃者的社会根源极其复杂,有的是行凶成性的惯匪,有的是吸毒、赌博的烟鬼、赌徒,也有的被封建统治者逼得走投无路而为之,还有的因生活所迫偶而为之,等等。解放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加之“镇反”、“肃反”等,社会秩序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对社会危害最大的土匪绝迹。
行乞 解放前,本县有一部分专靠行乞为生者,他们形成团伙,自行划分固定行乞地盘,侵犯者会遭到非难。其行乞方式:有“打牛胯骨的”,以有节奏的说唱,取悦于人,讨得赏钱;有犁头的,手拿菜刀向店铺和摊贩乞讨钱物,如遇不给者便以刀犁破自己的头,以恫吓或使人怜悯,讨得钱物;还有打竹板说“数来宝”等等。这些人,不完全是靠取悦于人和使人怜悯而讨得钱物,而且也有一套强硬手段,如遇说唱、犁头也不给者,就用他们的黑话边说唱,边骂人,或用破头鲜血滴在商人的商品上,使其无法出售;如被人凌辱和欧打,便招来同伙纠缠报复,使你无法做生意。因此,人们又称他们为流氓无产者。解放后,人民政府对这些行乞者做了安置,使他们都有了自己的职业,除个别无法控制的精神病患者外,很少有人流落街头。
第五节 恶习流弊
吸毒 清末到解放前夕,本县官吏、富绅、巨商、旧军人和土匪吸鸦片(俗称“大烟”)者较多。由于鸦片价格昂贵,富有者吸之成瘾则倾家荡产,贫者吸之成瘾则诈、抢、偷、赌,无恶不为。特别是日军侵华后,大量输入“海洛因”(俗称“白面”),其毒比鸦片更烈,价格更贵,危害更大。光绪三十四年(1903年),原恩县成立“戒烟局”,然而官府戒,官吏吸,禁而不止。特别“九·一八”事变后,日本翻译张某的胞弟张振江在恩县十字街开设“德丰土膏店”,日本商人在平原县城火车站下开设烟馆,公开兜售大烟、白面,毒害国人,牟取暴利。民国30年(1941年)前后,有些土豪劣绅、杂团头子公开种植罂粟,使吸毒者增多。解放后,人民政府坚决禁毒,吸毒者很快绝迹。
赌博 解放前,赌博之风在县内盛行。其形式主要有押黑红宝、摸纸牌、打麻将、推牌九、顶牛、掷骰子(色子)等。流行最广,输赢最快的是押宝、推牌九、掷色子。城镇和大村有赌局,庙会、集市上有赌场、赌棚。设局、场的人除了向赢钱的人“抽头”(讨钱)外,有的内外勾结,欺骗、敲诈前来赌博的人(赌博人很少有不输的)。赌徒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沦为盗贼的不乏其人。解放后,经政府教育、查办,直至八十年代初,很少有发生。
缠足 封建社会,女子以小脚为美。当女孩七、八岁时,父母便给女孩缠足(俗称“裹脚”)。缠足,是用两根四、五尺长的白布条将双脚紧紧缠起,使脚骨变形,前尖后圆,以三寸长最标致,称“三寸金莲”。缠足使妇女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附于男子,从而也丧失了与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辛亥革命后,提倡放足,解放妇女。民国24年(1935年)三月,原恩县进步女青年李春兰、刘淑新等6人和平原县女知识青年赵荣香(后改名白涛)、孟宪梅等,同时倡导成立放足委员会,宣传和动员广大妇女放足,自己解放自己,使妇女觉悟不断提高。三十年代末,缠足陋习已基本改变。
娼妓 娼妓是男尊女卑的社会产物。沦为娼妓的女子多为生活所迫,受人欺骗。日伪统治时期,原恩县城里由济南迁来两家妓院。一处叫“桂室”,有妓女11人,老鸨、杂役等5人;一处叫“双琴”,有妓女8人,老鸨、杂役5人。民国29年(1940年),又增加“双凤”、“爱红”、“丽艳”三家,共有妓女20人。平原县城内有妓院两家,共有妓女20多人;腰站镇有妓院三家,妓女共18人。解放后,妓院均被取缔,妓女经教育另谋职业,重新做人。
纳妾 旧社会官宦、豪绅、巨商等有钱有势的人家,纳妾者较普遍。他们中有的以传宗接代为借口,更多者是喜新厌旧寻欢作乐,有的纳妾三、四人。为妾者多为社会地位低下的少女,至夫家,多受凌辱、妒忌和虐待。解放后,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纳妾,重婚犯法。解放前已成夫妻者,人民政府不干涉,但不准虐待与歧视,有愿解除不合理婚姻者,准予离婚。因而,建国后,纳妾者绝迹。
童养媳 流行于旧社会。当童养媳者多是父母贫困无力抚养之幼女,或是卖于或送于比自己稍富裕的人家先养着,待十五、六岁时,再“上头”成婚。此类婚姻多不般配,男方或因年龄大不好成亲,或因生理有缺陷无人提亲,因而美满者很少。解放后,此类婚姻不复发生。
早婚 解放前,由于受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认为“早结婚,早得利;早生孩子,早得济”。所以男孩十三、四岁结婚者比较普遍,而且越富有者结婚越早,有的七、八岁就结婚,更有甚者定“娃娃亲”、“指腹为婚”。民国时期,曾颁布过《婚姻法》,规定男17岁,女16岁方能结婚,但由于没有贯彻实施的具体细则,因而,早婚者依然盛行。解放后,提倡婚姻自主,早婚者明显减少。建国后,颁布《婚姻法》,禁止了早婚。1980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将男性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22周岁,女性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20周岁,农村一度出现先结婚后登记的现象,后经清查,才基本杜绝。
巫术 建国前,以巫术为职业者到处可见。他们利用封建迷信和人的“宿命论”思想,为人祈福、消灾,以取得钱财。算命的瞎子,依照人的生辰八字和用阴阳五行推算人的命运、断定人的吉凶祸福;相面先生依照人的面部结构、皱纹、痣疤和手上的褶皱等给人“算命运”;抽签、抽帖、测字者让算命人自己抽一签、帖和字来“预卜凶吉”;道嬷嬷和神汉装神弄鬼为人“驱鬼除邪”、“看病消灾”;风水先生为人选“福宅吉地”等。解放后,由于政府明令禁止和人民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从事巫术的人逐年减少。
牙商 亦称“掮客”。他们依靠一张能说善辩的嘴,通过多方周旋,说合生意,从中渔利。常见的有牲畜市上的“经纪人”,他们凭手中一条鞭子,暗中拉手议价,瞒瞒昧昧,撮合买卖,讨得酬金。最可恶的是为拐卖人口、走私贩毒拉线说合坐地分脏消脏者,人通称“黑社会势力”。他们心黑手辣,常常使一些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解放后,黑社会势力受到严厉打击,完全消声匿迹。牙商人数大大减少,行骗行为也大大收敛。现在集市上的“经纪人”,均经工商部门的教育批准,索酬受到限制。八十年代初,人贩子曾猖獗一时,从四川、陕西等省拐卖来本县的少女达百余人,每人的卖价2000~5000元不等。有的被卖掉后,被人贩子偷走,到别处再卖。1984年起,公安部门对人贩子进行多次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才被制止。
路劫、绑票、偷窃 解放前,天灾兵祸连年不断,社会动荡不安,单人流匪或三、五成帮的匪伙,经常埋伏在村庄稀少、过往客商较多的大小路口、桥下、堤旁,劫掠过往行人的财物,俗称“劫道的”。清末至民国初,以四县交界地腰站一带最为严重。民国23年(1934年)至25年(1936年),县长曹梦九曾多次组织围剿。日伪统治时期,杂团蜂起,有些兵痞常常换上便衣劫道,使一些生意人白天也不敢单独行动。有首领、有组织的较大匪伙,更是明火执仗,夜晚闯进庄子将农户洗劫一空。民国年间,活动在高、平、禹边界区的最大匪伙有“李胖子”、“高粱楂”、“门五”、“门六”、刘宝忠等。还有一种匪徒专门“绑票”,就是将富户人家的主要人口绑去作人质,限期索钱赎人,如限期不送钱,或将人致残,或将人致死。夜间爬墙窜院或挖洞钻屋偷窃财物者、在集市或其他人口拥挤处掏兜行窃者,称小偷。土匪和偷窃者的社会根源极其复杂,有的是行凶成性的惯匪,有的是吸毒、赌博的烟鬼、赌徒,也有的被封建统治者逼得走投无路而为之,还有的因生活所迫偶而为之,等等。解放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加之“镇反”、“肃反”等,社会秩序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对社会危害最大的土匪绝迹。
行乞 解放前,本县有一部分专靠行乞为生者,他们形成团伙,自行划分固定行乞地盘,侵犯者会遭到非难。其行乞方式:有“打牛胯骨的”,以有节奏的说唱,取悦于人,讨得赏钱;有犁头的,手拿菜刀向店铺和摊贩乞讨钱物,如遇不给者便以刀犁破自己的头,以恫吓或使人怜悯,讨得钱物;还有打竹板说“数来宝”等等。这些人,不完全是靠取悦于人和使人怜悯而讨得钱物,而且也有一套强硬手段,如遇说唱、犁头也不给者,就用他们的黑话边说唱,边骂人,或用破头鲜血滴在商人的商品上,使其无法出售;如被人凌辱和欧打,便招来同伙纠缠报复,使你无法做生意。因此,人们又称他们为流氓无产者。解放后,人民政府对这些行乞者做了安置,使他们都有了自己的职业,除个别无法控制的精神病患者外,很少有人流落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