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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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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人口,可稽之明代。据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所修《平原县志》记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全县总户数达8942户,总人口达114784人。正德(1506—1521年)始,赋敛日增,征求日益,户消口移,全县人口渐少。嘉靖十二年(1533年),全县总户数减至5546户,总人口减至51527人。
清代前期,由于实行“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等开明政策,与民休养生息,人口日增。乾隆十二年(1747年),人口增至222207人。清代后期,由于自然灾害和战争等变故的影响,全县人口又有减少,至宣统二年(1910年),全县总户数为31970户,总人口为171268人。
民国时期,人口又开始回升。据民国24年(1935年)所修《续修平原县志》记载:民国4年(1915年),全县总户数为22000户,总人口为180000人;民国16年(1927年),总户数增至37993户,总人口增至200656人,其中男性114330人,女性86326人。到1949年,按现行政区域(以下均按此区域 计),全县总户数为82010户,总人口为330300人。
建国后,全县人口有增有减,总的趋势是人口不断增加。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总户数为83826户,总人口为329044人,比1949年减少1256人。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总户数为73380户,总人口为290059人,比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减少38985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县总户数为93018户,总人口为405814人,比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增加了115755人,增长39.90%,年均增加6432人。1985年,全县总户数为100747户,总人口为42068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增加了14868人,增长3.66%,年均增加4956人。
平原县1949—1985年人口统计表
单位:户、人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