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至1980年,卫生经费由地区拨款,1981年归县财政局拨款;经费主要用于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县、乡(镇)医院、卫生院和县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药品检验所等的基本建设,以及购置医疗器械与其他必要的设备。全民单位及在集体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全部由国家拨款。乡(镇)卫生院自负盈亏,国家补助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十;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福利费全部从本院营业收入中解决。1983年,全系统试行责权利相结合、联医计酬、联医计奖的承包责任制,并开展了增收节支活动。1985年,国家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助减为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9%。
平原县卫生事业费指标及分配情况表
单位:千元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