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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政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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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药品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县卫生行政机关设专人主管。1955年,县卫生科下达《关于停用天津广辉药厂产“婴儿安”的通知》。1961年,对炉坊公社卫生所的药材库存和使用情况作调查,发现药品变质失效较为严重,迅速通报全县。1965年,县卫生局、公安局和市场管理委员会联合通知,严禁私人摆摊设点出售药品,坚决打击贩卖假药的投机倒把者,严禁巫医弄“神水”、卖假药……。1977年,分三次对药品质量、麻醉药品以及药价和公费用药进行检查,重新办理了麻醉药品管理者和有处方权利者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了药品保管、中药加工炮制、麻醉和剧毒药品管理等制度。1982年,下达了关于执行国家医药总局制定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1984年,根据中央卫生部通知查出被淘汰的长效磺胺等26种,假川贝、黄芪、乌梅、天麻、哈蚧等中药5种,总价值4500元。
药品检验 1979年3月,平原县始设药品检验所。1985年,对西药能做部分化学药品、生物药品的常规检查,对大液体、蒸馏水、胃酶活力可全检和测定,并能按《药典》规定做热源检查;对中药可做性质、状态、重量差异和(中成药)崩解时限以及荧光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