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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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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书院、私塾、学堂的经费主要靠庙地学田岁租,不足部分,城镇由学生缴纳少许学费,农村则由学生分摊或全村摊敛解决。
民国2年(1913年)推行义务教育始,教育经费除由原有学务款产解决外,每年随田赋增收教育捐并设学务款产管理处,管理全县教育经费,后改为财政局管理。当时,全县有学田6634.6亩(其中县有777.66亩,余为村有)。教育经费开支分教育行政费和教育事业费两大项。据《续修平原县志》记载:民国19年(1930年)教育行政经费岁支0.4万元,教育事业费岁支4.6万元。民国23年(1934年)教育行政经费岁支4808元,教育事业费岁支51192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村自办小学的办学经费、教师吃粮用款由农户公摊;抗日民主政府办的抗日高小,初级小学教师的待遇,由民主政府每月发给20至30公斤小米,其他费用均由学校驻村负担。
建国以后,教师的薪金、办学经费全部由国家供给。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随之增加,教育经费也逐年递增,仅工资一项,1956年全县总金额52万元,1965年为69.64万元,1972年为99.84万元,1980年升为136.39万元,1985年增为195.2万元,比1965年增加了1.8倍。
教育经费虽然逐年递增,但大都用于教师的工资增长,公用经费难以适应实施义务教育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为改善办学条件,从1980年开始,采用群众集资办学的方法,解决了教育经费的不足。到1985年底,全县集资905万元,国家拨款45万元,使近四百处中、小学达到“六配套”标准,占学校总数的半数以上。
为解决教育经费的不足和培养学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自解放后恢复办学起,全县各级学校就把勤工俭学做为一项教育内容来抓。1985年统计,全县中小学有实验田502亩,年收入63.1万元,有工厂、作坊、小卖部8处,年收入达3万元。勤工俭学搞得好的学校有平原一中、二中,一中有粉笔厂、榨油厂、电磨房等,年收入万余元;二中设有印刷厂、粮食加工厂、教学仪器件厂、电焊、小卖部等,年收入十余万元。各校还利用勤工俭学制作了一些教具和购置了部分仪器。1980年至1985年,全县自制教具21100件,其中小学制作15880件,建实验室34座,建仪器室69间。1982年,曾被德州地区教育局评为自制教具先进县。1985年底,经地区教育局验收,全县教学仪器配备已达到部颁一类标准的中、小学各1处,达到二类标准的初中5处、小学4处,达到三类标准的初中19处,小学15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