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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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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管理 晚清,县立高等小学堂设监督(堂长)1人主持学堂的教务工作,设司事1人分管学堂的事务工作,各科教学由堂长(校长)根据班级多少聘请教习(教员),每个年级各设级主任1人,具体管理各班学生。初等小学堂的教学、事务等工作由教习兼管。
民国初至抗战前夕,高级小学设校长1人主持全校工作,并设校务(教务)、训育主任、庶务员分别负责教学、训导、事务等工作,每级设级任教员1人,担任本级主要学科教学和级务工作,初级小学基本都系复式单班,教员既教书又管学生,后勤工作由村中推荐的管理员(亦称校董)负责。
1938年至1945年,在日伪占领区,除县立中学、省立乡师等中等学校设日本顾问外,其他学校基本不变。抗日民主政府办的小学,教师(包括个别校长)全面负责校内工作,村中设文教干事,帮助学校解决教学设备和教师生活用具及烧柴等。
1945年12月县城解放后,小学管理较前完善。完小设校长1人负责全面工作,教导主任1人主要领导教学和思想工作,各教学班设班主任具体管理学生的学习、纪律、体育、卫生工作,并有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校的事务工作。初小分片划校区,各校区设正副联校长各1人(联校长曾改为中心小学校长),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村小学教师的业务活动、政治学习、邻村之间班级调整、教师任课、订发课本及各种考试等事宜。村小学多为单式班,各班教师,既当班主任,又是主课教师,教书育人齐管。
1968年,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后,校区设中心小学,中心小学设校长1人,负责全校区高年级学生跨村组班、教师教学等项工作。1984年,各乡(镇)设小学总校长1人,管理全乡(镇)小学的各项工作。
中学管理 民国时期,县立初级中学在校长领导下,设教务、训育、事务三处,每处配主任1人、办事员1至2人,具体管理教学、纪律、财务及师生的生活等。教学班设级主任1人,具体管理本班学生的学习、纪律、生活等。
建国后,中等学校的体制更加完善。建国初,中学、师范直属专署教育科领导,校长由县级干部任职。在教学管理上由教导主任领导下的教导处负责,并分科设立教研组负责各科的教学研究工作;学校后勤由总务主任领导下的总务处负责。党支部书记由校长兼任,党的领导作用主要通过各部门、各群众团体的活动来体现。学校的群团组织有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等。1959年中学下放到县管理,学校的管理不变。“文革”期间,曾改校长制为“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县城中学派“工宣队”、农村中学和联中派“贫管会”进驻学校参与管理。1978年恢复校长制。1984年,县属中学设专职党支部书记,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乡镇联办中学则实行乡镇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1985年,县属中等学校的管理体制是:专职党支部书记1人,负责党支部的工作,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一两个方面的工作;教导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教导处职员若干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教学计划的制订与实施,组织教学工作和教研活动,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和进行学生守则教育等;总务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总务处职员若干人,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师生生活,领导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为教学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共青团专职书记1人,在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共青团工作和团结、教育青年的工作;工会专职主席1人,在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工会工作;专职政工干部1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校长做好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干部考察、人事调配、计划生育、管理人事档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