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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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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塾师的生活待遇不一,有的全村按户均摊,有的几户凑钱出粮,除供塾师吃饭外,每年还给先生几百斤粮食,更多的是靠庙地、学田的岁租收入做为塾师的待遇。塾师的生活待遇是微薄清苦的,所以,当时流传着“穷不念书,富不教学”和“家有半斗粮,不当孩子王”的说法。
民国时期,教师的薪俸几经变化。早期,小学初级教师一般月薪大洋6至8元,高级小学教师14至18元。晚期,初级小学教师一般月俸14至18元,高级小学教师24至30元,中学教师30至35元,校长月薪略高于教师。
抗日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小学教师开始实行供给制,在农户家轮流吃饭,另外,每年发棉衣一套,单衣两身,月发四两烟叶钱。1943年以后,每月发给小米30公斤,最多发过60公斤。抗日教师的家庭以抗属对待,土地由村民代耕代种。在敌占区,小学教师一般月薪18至25元(伪币),高级教师25至30元,中学教师50至80元。
抗日胜利后,教师实行薪粮制,每人每月30—40公斤小米。后来有所增加,建国前后,初小教师40至60公斤小米,高小教师80至110公斤小米,校长略高于一般教师。1952年改为折实工资分制,每分合人民币0.23元左右。小学初级教师月工资分95至125分,高级小学教师105—130分,中学教师130至180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教师工资不断增加。1956年实行工资制,教师人均月工资由原来的26元增加到37元。1963年,国家再为教师增加工资,全县小学教师1275人中,升级的570人,调资面占40%。1973年,实行低工资调整,教龄满20年、工资不足43元的晋升两级;教龄满10年、工资不足36.5元的晋升一级。1977年、1979年,又连续为40 %、49%的中、小学教职员工增长一级工资。1982年,又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721名中、小学教师提升一级工资,并有587人提升了两级。1985年,国家实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在理顺工资关系中,全县有2364名中、小学教师普提一级,月增工资总额39901元。同年,还为教师增加了教龄补贴,教龄补贴分3元、5元、7元、10元四个档次,仅此一项,全县每月增加工资金额12048元。
此外,1953年开始,国家对教师实行公费医疗,以后福利待遇逐年增多,如福利费、取暖费、防暑费、粮食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小伙食补贴、肉食补贴、洗理费、书报费、班主任津贴、节约奖金以及少数民族教师伙食补助等,基本工资加工龄、教龄补贴,再加各项福利补助,使中、小学教师的月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至1985年,高中教师的月平均收入为108元,初中教师为86.8元,小学教师为74.2元。
民办教师的待遇,在土地实行责任制前记工分,稍高于同等劳力,年终参加生产队分配。另外,国家每年还拿出43万元做为全县民办教师的生活补助费。1982年,民办教师的待遇由记工分改为工资制,资金来源由乡(镇)、村自筹。民办教师的工资各乡(镇)不平衡,随农民每年的平均收入确定。在工资分配上,依据民办教师的工作表现、教学成绩等分三个等级,小学最低级月工资35元,最高级55元;中学最低级45元,最高级65元(不包括国家补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