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资料库:平原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平原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article/42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article/42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5年,全国开始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一般每年征兵一次,征兵时,成立县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
    根据兵役法规定,对适龄青年通过报名、体检、政审后应征入伍。六、七十年代,由于受“唯成份论”的“左”的思想影响,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弟没有参军的权利。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取消了这一界限,凡适龄青年,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均可报名参军。进入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军队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为了保证军人素质,征兵时规定,农村青年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方可报名参军。平原县平均每年征集义务兵在500人左右。
    从1978年起,根据国家规定和部队需要,少数服役满5年有专业特长的义务兵,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转为志愿兵,再服役8至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志愿兵退役后,国家负责安排工作。
    从1955年到1985年底,平原县共征集义务兵15577人,其中女兵13人,飞行员32人,海军242人。
    平原县义务兵征集人数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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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征兵数  ┃  年度    ┃  征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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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680   ┃    1971  ┃  未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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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320   ┃    1972  ┃    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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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414   ┃    1973  ┃    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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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520   ┃    1974  ┃    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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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2008  ┃    1975  ┃  未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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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555   ┃    1976  ┃    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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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170   ┃    1977  ┃  未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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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未征    ┃    1978  ┃    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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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125   ┃    1979  ┃    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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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1091  ┃    198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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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480   ┃    1981  ┃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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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未征  ┃    1982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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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未征  ┃    1983  ┃    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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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165   ┃    1984  ┃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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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1430  ┃    1985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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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9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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