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建国前,平原县工厂企业很少,多为手工操作,设备简陋,条件很差,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建国后,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劳保措施不断增强。1954年,贯彻中央“安全生产”的方针,企业劳保列入财务计划。1956年,全面实行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生产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女工保护条例》,对女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企业按不同工种给职工发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
1975年,平原县建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局,全县建立安全小组11个。1978年,县安委会下发了《关于职工因公负伤的待遇问题》、《关于平原县铸锅厂、陶瓷厂的防尘、防毒的技术报告》、《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通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并对各工厂进行职业病普查。1977年,拨3万元专款给县水泥厂改善工人劳动条件,使水泥厂球磨车间的空气含尘量达到国家标准,该厂再未发现新染矽肺病人。1980年以后,县安委会组织全县性的安全大检查7次,各系统自查互查12次,共查出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117项,有效地防止了各类事故的发生。1985年,全县各系统、各企业普遍建立了安全组织,制订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60人,兼职安全员175人,安全生产列入各级负责人的重要议事日程。
1976年,开始建立锅炉技术档案18件,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3项。1982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安全监察条例》,建立锅炉设备档案卡片54份,安全监察记录档案1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查处不安全因素78项,制定了锅炉安全运行四项制度,即《安全操作制度》、《水处理制度》、《锅炉运行维修保养制度》、《岗位责任制》。1985年,全县56台锅炉安全运行无事故,获省“锅炉、压力客器安全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
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 1952年,部分百人以上的国营企业和党政机关实施国家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工作人员的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由单位负担。1956年后,劳动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金融等部门,延长了职工的病假期限,提高了病假工资和救济费标准。六十年代后期,全县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均参照执行劳保保险条例。
职工的公费医疗,开始时凭证到指定医院就诊,公费记帐,由单位统一结算。1981年后,大部分单位采取药费包干的办法,有的随工资发到本人,有的部门统一掌握使用,每人每月限额3—5元不等,对重病人的医疗费用据实报销。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卫生局统一掌握使用。1985年全县职工医疗费为73万元。
职工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5%提取,由单位掌握使用,救济困难职工。职工伤残死亡、退职退休、婚丧事假等均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1985年,全县有退休工人134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的810人,集体所有制的530人。
第五节 劳保福利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建国前,平原县工厂企业很少,多为手工操作,设备简陋,条件很差,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建国后,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劳保措施不断增强。1954年,贯彻中央“安全生产”的方针,企业劳保列入财务计划。1956年,全面实行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生产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女工保护条例》,对女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企业按不同工种给职工发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
1975年,平原县建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局,全县建立安全小组11个。1978年,县安委会下发了《关于职工因公负伤的待遇问题》、《关于平原县铸锅厂、陶瓷厂的防尘、防毒的技术报告》、《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通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并对各工厂进行职业病普查。1977年,拨3万元专款给县水泥厂改善工人劳动条件,使水泥厂球磨车间的空气含尘量达到国家标准,该厂再未发现新染矽肺病人。1980年以后,县安委会组织全县性的安全大检查7次,各系统自查互查12次,共查出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117项,有效地防止了各类事故的发生。1985年,全县各系统、各企业普遍建立了安全组织,制订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60人,兼职安全员175人,安全生产列入各级负责人的重要议事日程。
1976年,开始建立锅炉技术档案18件,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3项。1982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安全监察条例》,建立锅炉设备档案卡片54份,安全监察记录档案1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查处不安全因素78项,制定了锅炉安全运行四项制度,即《安全操作制度》、《水处理制度》、《锅炉运行维修保养制度》、《岗位责任制》。1985年,全县56台锅炉安全运行无事故,获省“锅炉、压力客器安全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
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 1952年,部分百人以上的国营企业和党政机关实施国家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工作人员的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由单位负担。1956年后,劳动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金融等部门,延长了职工的病假期限,提高了病假工资和救济费标准。六十年代后期,全县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均参照执行劳保保险条例。
职工的公费医疗,开始时凭证到指定医院就诊,公费记帐,由单位统一结算。1981年后,大部分单位采取药费包干的办法,有的随工资发到本人,有的部门统一掌握使用,每人每月限额3—5元不等,对重病人的医疗费用据实报销。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卫生局统一掌握使用。1985年全县职工医疗费为73万元。
职工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5%提取,由单位掌握使用,救济困难职工。职工伤残死亡、退职退休、婚丧事假等均按“劳保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1985年,全县有退休工人134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的810人,集体所有制的5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