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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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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 清末,工资为年俸制,以白银支付,乾隆十二年(1747年),知县年俸为库平银45两,皂隶、门子、轿夫的工资连闰银只有5两6钱。民国时期,工资为月薪制,民国22年(1933年)银币废两改元后,县长的月薪为250元,秘书、科长为80元,科员为40元,勤杂工为7元。国家企业职工月薪不一,如无线电收发员、电话管理员月薪为20元。私人企业职工的工资由雇主自定。农村长工仍为年薪,除吃饭外,年工价一般为30元。
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的革命干部和地方武装人员,最初为义务抗战,生活自理。抗日根据地巩固后实行低标准供给制,除吃饭外,每月津贴只有一斤烟叶钱,其家庭享受代耕。解放战争期间,全县已解放,供给制标准有所提高。属渤海区的平北县,除供给伙食外,每年两身土布单衣,二年一身土布棉衣(交旧换新),津贴为每月四两黄叶烟末,一斤猪肉,三分之一袋牙粉,六分之一把牙刷,三分之一双鞋,六分之一双袜子。属冀南区的平原、恩县,除供伙食外,其他供应物品和津贴都折成钱发给个人使用。教师实行薪粮制,初小教师每月80至120斤小米,高小教师每月100至220斤小米。
建国初期,县内供给制、工资制并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仍实行供给制加津贴,学校、国营企业职工和留用的旧公职人员实行工资制。供给制的标准稍高于建国前,一般干部吃大灶,月伙食标准约合人民币8元;县级干部加菜金补贴吃中灶;民国27年(1938年)前参加革命和年老有病的干部可享受保健待遇吃小灶(全部吃细粮)。实行工资制的初期仍以粮代薪,标准稍有提高。1950年9月,全国工资改革准备会议后,企业实行“统一工资分制”,以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实物为计算基础,用货币支付职工的工资。供给制改为“小包干”,每月每人16元钱,扣除伙食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发给个人使用。1952年7月,按政务院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1—30级评定级别,标定工资分,按分值折合银、米发给个人使用,当时称为“大包干”。1955年7月废除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有40%的供给制人员转为工资制。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全部实行工资制,平原县执行三类工资区,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平原县干部从13级到26级,勤杂人员从27级到30级。当时,县以下干部的标准工资是:县级从13级(143元)到18级(80.5元),科局长级从17级(91元)到21级(57元),区级从18级(80.5元)到22级(51.5元),科员级从20级(64.5元)到24级(40元),乡长、助理员级从21级(57元)到27级(27.5元),办事员级从24级(40元)到27级(27.5元),勤杂人员从27级(27.5元)到30级(21元)。
1985年7月1日,国家开始对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理顺,结合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消除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党政事业单位执行以职务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和工龄津贴等,教师加发教龄津贴。基础职务工资的标准是:正县级119.00元到165元;副县级102.50元到146元;正科(局)级80.00元到119.00元;副科(局)级68元到102.50元;科员级56.50元到86.50元;办事员级50.50元到80元。企业单位执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有两种工资标准:一是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按产业性质(即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高、中、低)确定其工资标准。平原县执行第二产业高效益八级工资制(36元至108元)和第三产业高效益工资制(35元至105元)。二是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实行17级制,按企业类型和效益高低确定工资标准。平原县大都执行小型二级,高效益标准工资为36元至263元,中效益标准工资为35元至255元。
工资调整 1956年工资改革以后,全县工资总额为234万元,人均月工资为27.3元。从1957年到1962年间,本着缩小差别的原则进行了多次小规模调整。
1963年,给工资标准过低的干部、教师、工人提高了一级工资,全县有844人升级,升级面为40 %。其中,干部的升级面为46.9 %。升级后全县工资总额为295.9万元,人均月工资为44元。
1971年,给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级别相似的工作人员普遍提高一级工资,全县共有4360人升级。其中,三级工升四级工的1850人,二级工升三级工的1240人,一级工升二级工的1270人。
1977年,给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提高一级工资,对197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的升级面评定升级,全县共有2898人提高了一级工资。
1978年,对全体职工进行考核,择优按2%的比例评定升级,文艺人员按4%升级,全县共有72人提高了一级工资。
1979年根据国发[1979]251号文件规定,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40%,全县共有4850人提高了一级工资。月增资额3.3元,人均月增资6.8元。平原县开始执行四类工资区的标准工资。
1981年,给中小学教师、部分医务工作者及保育员提高了一级工资。
1982年,全县党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普遍提高了一级工资。1983年、1984年给企业职工普遍提高了一级工资。
1985年,全县工资调整理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以职务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属此范围增加工资的有6153人,月增资额为12.3万元,人均月增资19.95元,人均月工资由理顺前的60.90元增加到80.85元。企业单位执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属此范围增加工资的1015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5400人,集体所有制工人2800人,企业干部1954人。月增资额为14.4万元,人均月增资14.2元。
平原县历年工资总额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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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工资总额 ┃ 年份 ┃ 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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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 ┃ 33.2 ┃ 19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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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 43.1 ┃ 1969 ┃ 3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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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 ┃ 60.9 ┃ 1970 ┃ 3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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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110.9 ┃ 1971 ┃ 5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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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152.1 ┃ 1972 ┃ 5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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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157.8 ┃ 1973 ┃ 5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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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186.6 ┃ 1974 ┃ 5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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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234.0 ┃ 1975 ┃ 4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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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285.0 ┃ 1976 ┃ 4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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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305.7 ┃ 1977 ┃ 3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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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319.7 ┃ 1978 ┃ 5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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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402.2 ┃ 1979 ┃ 7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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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356.2 ┃ 1980 ┃ 9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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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296.2 ┃ 1981 ┃ 10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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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295.9 ┃ 1982 ┃ 1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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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312.9 ┃ 1983 ┃ 1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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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316.4 ┃ 1984 ┃ 14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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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292.8 ┃ 1985 ┃ 17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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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3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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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75、1976、1977、1978年工资总额不包括集体单位。
奖金和津贴 奖金 平原县企业单位的奖励制度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到1959年间,部分企业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职工给予少量的实物奖励。1956年开始实行单项奖励办法,其中有超产奖、节约奖、全勤奖、质量奖等10多种。第二阶段从1960年到1965年,将多种单项奖合并为综合奖。1964年执行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计时奖工资暂行条例》,使奖励制度合法化、正规化。第三阶段是从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奖金当作物质刺激被批判,奖励制度被取消,奖金做为附加工资按每人每月3—5元发给。第四阶段是从1978年开始,各企业全面恢复实行奖励制度,奖金种类不断增多,数额越来越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发放奖金和岗位津贴。1984年下半年,部分单位滥发奖金,1985年,中央明令整顿奖金发放范围,并开征奖金税,奖励制度再度恢复正规化。工资理顺以后,奖励工资已成为现行结构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
津贴 津贴是工资制度的一种辅助形式,分生产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贴。建国初期,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少量津贴。1952年实行供给制加津贴包干制度。1955年7月实行工资制以后,因地区之间存在物价差额,开始执行粮食差价补贴。以后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补贴种类越来越多。1985年,平原县各个行业的职工分别执行的生产性津贴有:夜班津贴、高温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岗位津贴、汽车驾驶员和乘车售票员行车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建筑施工津贴及有害工种津贴等;生活性津贴有:少数民族伙食津贴、书报费、洗理费、自行车修理费、肉食补贴、副食品补贴、冬季烤火费、粮食差价补贴等。生产性津贴按月实报领取,生活性津贴随工资一起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