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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干部退职、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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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 为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对那些不适合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他工作,不够退休条件,又有生活出路的人员,按照[1955]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及[1957]国人字1277号文件规定,可办理退职手续,享受文件规定的退职待遇。1960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有一批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到1978年,全县又有362名干部退职。
为照顾退职人员的生活,根据[1985]鲁劳字第092号文件规定,对1957年至1965年退职的661人进行复查处理,重新安排工作的44人,办理领取生活补助费的307人,不符合照顾条件的78人,归外地安排的80人,查无下落的89人,死亡的63人。
下放 五十年代末,国家决定从农村、工厂提拔的新干部分期分批地下放到农村、工厂生产第一线进行劳动锻炼,以提高政治觉悟和实际工作能力,经过一定时间的锻炼,大部分干部回原单位或调配新的工作,有的则留在了基层。对留在农村的干部,第一年工资照发,第二年以后参加农村统一分配,保留其干部身份。
平原县干部下放数字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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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人数 ┃ 年份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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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300 ┃ 1962 ┃ 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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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820 ┃ 1963 ┃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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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3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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