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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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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以前,干部的培养、提拔、调配由县委统一管理。1956年,实行按系统分别管理的办法。1958年底,组织部管理各部委、党校、青年、妇女、工会、人事科、检察室、农业局、水利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民政局、人委办公室、农校、畜牧站、农业技术组、种子站、各乡党政群机关的干部;财贸部管理商业局、财政局、县社、保险公司、银行、粮食局的干部;宣传部管理教育局、卫生局、文化科、报社、文化馆、书店、广播站、电影队、体委、科协、师范、中学、县一、二医院、剧院的干部;工业交通部管理工业局、计划统计局、邮电局、汽车站、公路管理站、搬运公司、马车社及各工厂的干部。
按照《国家工作人员任免条例》和干部任免审批权限规定,县委正、副书记、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常委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县委部委办正职、政府委办局正职、法院、检察院正职、公社党委正副职、管委正职由地委管理;副科局级的干部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由组织部和人事局分别管理。
1984年,干部制度改革,将党委管理干部的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即原属省委管理的县委正副书记、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改由地委管理,报省委备案;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常委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平原一中、师范的党支部书记、校长由地委直接管理;县委部委办、政府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党政正副职、人民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平原一中和平原师范的党政副职归县委管理,报地委备案;县局级公司、县属中学、医院及局级企事业单位的党政正副职、比局级低半格的单位正职和相当于副科局级的企业单位的正职、县直各部委办局的科长、主任由县委直接管理;其他干部一律本着“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组织部和人事局分别管理。
县委委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乡镇党委委员必须通过同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正副主任、政府正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及正副乡镇长必须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协正副主席必须通过县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以上选举产生的领导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下,部分领导干部可由上级党政部门直接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