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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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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行政长官称知县,直接由吏部铨选,督抚奏请升调免黜。知县以下设县丞、主簿、典史、教谕、驿丞、税课大吏等。职官来源,主要是靠科举考试选用。知县多以进士朝考后分发,其次为吏部注选。举人应试三次而不中进士者,遇“大挑”可选任知县。贡生朝考后,一等前列可分发京官,次者分发知县。教谕、教导多为举人、贡生出身。县丞、主簿、典史多由监生(国子监学生)担任。
民国初年,知县称县知事,由省长从党政人员中选拔委任。县衙改为县公署,废清之县丞、主簿、典史等官吏,设丞审员与总务、民政、财政、司法四科。另有劝学所、公款局、警察所、商会及劝业所等地方机构。民国17年(1928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按照民国18年(1929年)《组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1人,警长1人。另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四局,各设局长1人、科员及书记若干。民国21年(1932年)改局为科,即一科(民政)、二科(省属财政)、三科(县属财政)、四科(建设)、五科(教育)。另有公安局及管狱署。当时县政府编制如下:
县长1名。
秘书1名。
第一科:科长1名,科员3名。
第二科:科长1名,科员3名,录事15名,警长1名,警目40名,勤务6名。
第三科:科长1名,科员3名,事务员2名,录事1名,册报事务员1名,勤务1名。
第四科:科长1名,技术员1名,工程师1名,工务生3名,实习员1名,事务员1名,录事1名,电话主任1名,管理员1名,勤务1名。
第五科:科长1名,科员4名,县督学1名,教育委员3名,录事3名,勤务3名。
民国25年(1936年)9月,第三科与第二科合并,四、五科顺延为三、四科。
附:伪县政府编制
民国26年(1937年)伪县政府建立后,县政府改称县公署,县长改称县知事。下设秘书2人,改一、二、三、四科为财政、建设、教育三科,各设科长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