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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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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1951年,全县城乡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男女青年纷纷冲破旧的束缚,走婚姻自主、自由的道路。1952年,有123对青年自由恋爱结婚,有183对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离了婚,有68个童养媳解除了婚约,有225名寡妇改嫁建立了新家庭。1980年国家修改了婚姻法,继续反对封建婚姻旧习,保护公民在婚姻方面的合法权利,提倡晚婚节育,婚姻自主进一步受到法律保护,并普遍被社会接受。
婚姻登记制度从建国后即开始实施。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3类。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需亲自持本单位(村)介绍信,到户口所在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经审查,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发给结婚证书。
离婚登记,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时,需经调解,防止轻率离婚,并保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如有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复婚登记,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婚登记,政府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收回离婚证件。
为保护军人婚姻,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家乡的县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方予登记。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亦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需经军人同意。对破坏军人婚姻的,依法严处。
乡镇人民政府中,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平原县婚姻登记情况表

平原县婚姻登记情况表
年份 准予登记结婚 恢复结婚(对) 申请离婚登记
合计(对) 初婚(个) 再婚(个) 准予登记离婚(对) 经调解不离婚(对) 由法院处理(对)
1955135624260199147
198018683728869
1981188837641243
198218263844838
1983195839001657
1984213242521211610
1985279555741611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