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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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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8年(1929年)平原县设立赈务分会,会址在颜鲁公祠,由山东赈务总会拨给大洋3000元无息贷给贫苦小贩,每人每期10元,每10日还本1元,百日还清。同年,恩县设立赈务分会,省赈务总会拨大洋2000元。恩县还于民国21年(1932年)用官道柳变价1000元设立贫民借贷所。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贫困户给予必要的社会救济,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工副业上还给予重点扶持。1949至1957年,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17万元,农业生产贷款303万元。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发展到5000多户。1949年农村供销合作社对困难户的生产用肥、种子等实行赊销,对无畜和缺乏农具的困难户给予无偿贷款。1955年,本县用无偿贷款购买大牲畜132头、双铧犁21部、步犁5部、耧耙30张(盘)、水车1部、大车4辆,扶持贫困户352户。
1955和1956年为帮助贫困户交纳入社基金,银行和信用社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90多万元。1962年为减轻贫困户的负债负担豁免66万元。
1979年,地委、地革委为进一步改变农村生产面貌,决定用三年时间重点帮助全区44个困难社脱贫致富,其中有平原县坊子、王村店、三唐、王杲铺四个公社。为使四社尽快改变面貌,县委、县政府组成困难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了四项主要措施:挑选28名年富力强、又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同志充实到四社领导班子;棉田面积由1980年的4.3万亩增至7.1万亩;推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改善生产条件。三年中四社新建大型扬水站7处,改建扬水站23处,打机井537眼,修筑沟渠100多条,建桥涵闸39座,购置拖拉机、抽水机等农用机械1000多台,农行发放各种贷款546.4万元,供销社供应各种化肥21.3万吨。1981年,四社粮食单产290公斤,比1978年增长1倍;棉花单产48公斤,增长2倍;多种经营总收入1245万元,增加810万元;社员人均口粮270公斤,人均分配值152元。95%的社员摆脱贫困,部分社员成为富裕户。
1984年,县委、县政府组织县直有关单位对全县农村困难户进行扶持,1984至1985年民政局发放扶贫资金56.5万元,使5200户脱贫,450户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