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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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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救济 据县志记载,清康熙至乾隆年间每遇重灾或奉上谕截留漕粮或动支仓谷散赈或平粜,以济灾民。道光之后,很少赈济。至宣统三年(1911年)止,其90年间,平原县旱涝重灾19年,只有同治八年(1869年)赈济一次。道光元年(1821年)夏秋大水,民大疫,死无数,无赈济。光绪四年(1878年)旱,大饥,死多人,无赈济。
民国元年(1912年)至23年(1934年),旱涝风雹虫灾16年,只有民国10年(1921年)大旱民大饥由华洋义赈会捐洋2万元赈济灾民和县筹款办理平粜,救活饥民甚众。
建国初,国家提出救灾方针是“生产自救,节约渡荒,群众相助,以工代赈,辅之以救济。”1949至1952年,国家拨给平原县农村救济款5029万元(旧人民币)、贸易贷粮折款136万元(旧人民币))。1960年大旱,粮食总产比上年减产2286.5万公斤,灾后群众衣、食、住、医困难很大,上级拨给自然灾害救济款253万元,共救济了94552户、301232人;人民政府动员全县干部、职工向群众捐献寒衣,兄弟省县和部队官兵也给予援助。是年民政部门共筹集发放棉絮1.5万公斤、估棉6.2万公斤、纤维布8.6万米、其它布484米、单衣4.3万件、棉衣3439件、被褥372床、鞋帽袜等3.3万件,解决了36759户、94752人的冬季缺衣困难;粮食部门还为群众发放统销粮978万公斤。
1961、1962、1963连续三年遭受历史上罕见的暴雨袭击,农作物大量减产,房屋倒塌135799间,给全县人民的生活造成极为严重的困难。党和人民政府为帮助群众渡过灾荒,拨给本县灾害救济款616.3万元,救济粮41万公斤、食油15万公斤,统销粮3731万公斤;发放棉衣单衣13873件,棉被21733床,棉布12.1万米,其它布8.3万米,棉絮1万公斤,估棉26.1万公斤;供应煤油5.8万公斤,煤炭3090吨,拨给建房木材550立方米,支援生产队耕畜1597头,饲草400万公斤,农具6087件。
1963年8月卫运河水暴涨,国家防汛总指挥部为确保津浦铁路和天津市的安全,决定在平原县四女寺大洼(今属武城县)分水蓄洪。为顾全大局,全县青壮年劳力总动员帮助蓄洪区群众搬迁。8月13日破堤放水,总蓄洪量为7亿立方米。蓄洪区总占地面积320平方公里,包括原属平原县的四女寺、大屯、张官寺、董王庄、王杲铺5个公社的158个村庄。区内群众损失房屋12万间,农作物42万亩。滞洪后,国家为帮助滞洪区人民重建家园和恢复生产,拨款2100万元(生活救济400万元、修房救济1500万元、生产补助200万元),其中直接分配到本县976.7万元,分别于1963、1964、1965年拨至。为迅速修复水毁房屋,生产大队首先根据农户人口、辈次等实际需要定出修房间数,经公社审查报上级政府批准,由民政部门按每间150元补助拨款,然后,由生产队组织专业队统一为群众修房,劳动报酬由生产队记工参加分配。
七十年代,虽有降雨量较大年份,由于对排水系统进行了有效治理,涝灾程度大大减轻。
1960至1985年,全县共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2110.1万元。
社会救济 为保证农村社会困难户的基本生活,政府每年拨发社会救济款、粮予以救济。1951至1953年,拨发农村社会救济粮93.9万公斤、款129.1万元。1954至1958年,拨发救济粮200万公斤、款200万元。1959年发放社会救济款31.7万元,救济了1.3万户、51420人。
1964年,群众生活困难仍较大,国家发放救济粮228.9万公斤,救济了36841户、15.2万人;发放统销粮896万公斤,布2330米、棉衣200件、棉絮1.5万公斤,共救济了5252户、12766人。生产队为207户群众修建新房489间。
1965年,发放社会救济款2.3万元,救济粮340万公斤,救济了53570户、21万人;发放布12.2万米,救济了4111户、16478人;生产队扶持882户、3116人,修房2116间。
1966至1977年,县财政共拨社会救济款74.3万元,年均6.2万元,累计救济了49916户、25万人,平均每年救济4159户、20883人;县粮食部门共发放统销粮8140万公斤,年均679万公斤;民政部门为贫困户解决口粮、穿衣、修房、治病等困难用款385.2万元,年均32.1万元,累计解决18.2万户、65.4万人,平均每年解决15176户、54482人。
1978至1985年,县财政共拨社会救济款127.6万元,年均16万元,累计救济81575户、215821人,平均每年救济10197户、26978人;粮食部门发放统销粮887万公斤,年均110.9万公斤;民政部门为贫困户解决吃、穿、住、医等困难用款129.6万元、年均16.2万元,累计解决10.6万户,平均每年解决13265户。
贫病救济 人民政府对群众因患病治疗而生活发生困难的给予贫病救济。救济采用贫病医药费减免的办法,即病人患病住院治疗后,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用时,可提出申请,所在大队、公社出示证明,民政部门酌情予以救济。1961至1964年,共为群众减免医药费131.2万元。1985年,为群众减免医药费0.5万元。
平原县建国后救济救灾款统销粮发放统计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