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政府对受灾地区的田赋蠲免很少。据《续修平原县志》和有关文献记载,自咸丰元年(1851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的62年间,平原县旱灾12年,水灾13年。在受灾的25年中,豁免历年积欠正耗银、米3次,豁免历年积欠丁漕6次,免当年部分丁漕13次,豁免当年全部丁漕并加赈济只有同治八年(1869年)1次。光绪二年(1876年)大旱,民饥无减免;光绪四年(1878年)大旱,饿死人很多,无减免。
民国32年间,平原县发生旱、蝗、水灾共24年,免缓当年丁漕6次,计银7895.6两、米2176.8石。其实自民国14年(1925年)起,附捐已大大超过正赋。民国14年(1925年)下忙并带征明年上忙,每丁银一两加征军事特捐4.4元,外加征收费6分;每正米1石加征军事特捐6元,征收费0.2元,两项特捐计洋230643.6元,是一年正赋银折洋(每两2.2元)67559.8元的3.4倍。民国15年(1926年),所谓因“兵匪”各灾蠲免丁银4290两,漕米2131石,其实上年已带征了是年的上忙,而且正赋虽减,附加增多,仅所谓讨赤特捐就征洋244753元,超过正赋丁银2.5倍。此后受灾虽有减免,但正赋银每两已由民初的2.2元增加到4元。“七七”事变后,苛捐杂税更是多如牛毛,蠲免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民国31年(1942年),解放区征收公粮实行合理负担的轻税政策,大大减轻了群众负担。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的生活,对农业不仅实行低税政策,而且按照不同区域、不同村庄的丰欠情况,年年都有减免,减免的种类有:灾情减免、社会减免、起征点减免等。1952至1965年,减免农业税共计5167.5万公斤;1966至1985年,减免农业税共计430.7万元。
平原县建国以来农业税减免情况表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