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带病回乡军人安置 资料库:平原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平原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article/3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article/3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患有各种慢性病的复员军人回乡后,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没有房子的安排房子,生活上享受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看病、住院由卫生局负责,医药费由民政局拨款。1953年,在接收的255名复员军人中,有169人患慢性病,占66.3%。1955年上半年,在接收的510名复员军人中,有51人患慢性病,占10%。民政局和卫生局根据他们病情轻重,安排到公社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就诊,对久治不愈和需长期治疗的送省疗养院疗养。1956年,有50余人接受门诊治疗,民政局拨款1300元。 义务兵带病退伍,除对其生活困难予以照顾外,对参加劳动有一定困难的,集体给予分工分业方面的照顾;病情严重者,国家给予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