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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带病回乡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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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各种慢性病的复员军人回乡后,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没有房子的安排房子,生活上享受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看病、住院由卫生局负责,医药费由民政局拨款。1953年,在接收的255名复员军人中,有169人患慢性病,占66.3%。1955年上半年,在接收的510名复员军人中,有51人患慢性病,占10%。民政局和卫生局根据他们病情轻重,安排到公社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就诊,对久治不愈和需长期治疗的送省疗养院疗养。1956年,有50余人接受门诊治疗,民政局拨款1300元。
义务兵带病退伍,除对其生活困难予以照顾外,对参加劳动有一定困难的,集体给予分工分业方面的照顾;病情严重者,国家给予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