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废军人安置由来已久。清朝,对因作战而受伤致残的兵丁官府给予赏银,一等伤30两、二等伤25两、三等伤20两。民国时期,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一些“条例”和“细则”,表示对伤残军人给予优待,但落实者很少,致使伤兵生活无着。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伤残军人安置工作,特、一等残废军人由国家终身供养。如一等残废军人李令水、刘英堂等,人民政府给他们安排房子、找伴侣、成家立业,每月发给其家属护理费46元,在生活上保证高于一般群众。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每月供应口粮15公斤、食油0.5公斤,其中特、一等每月供应肉、鱼、糖各0.5公斤。在乡残废军人除享受群众优待外,政府还发给生活补助费,需要护理的发给护理费;在职残废军人除工资外每月加发残废补助金。人民政府根据残废军人需要,定期安排他们去疗养院疗养,配制手摇三轮车、安装假肢,发放棉布垫、皮衣、毛衣、丝棉等。1965年全县有残废军人621名,其中在职106名,在乡515名。1984年,按上级规定,将14名特、一等在乡残废军人的家属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985年,全县有残废军人454名,其中特等1名、一等13名、二等甲56名、二等乙122名、三等甲156名、三等乙106名。
第三节 残废安置
残废军人安置由来已久。清朝,对因作战而受伤致残的兵丁官府给予赏银,一等伤30两、二等伤25两、三等伤20两。民国时期,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一些“条例”和“细则”,表示对伤残军人给予优待,但落实者很少,致使伤兵生活无着。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伤残军人安置工作,特、一等残废军人由国家终身供养。如一等残废军人李令水、刘英堂等,人民政府给他们安排房子、找伴侣、成家立业,每月发给其家属护理费46元,在生活上保证高于一般群众。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每月供应口粮15公斤、食油0.5公斤,其中特、一等每月供应肉、鱼、糖各0.5公斤。在乡残废军人除享受群众优待外,政府还发给生活补助费,需要护理的发给护理费;在职残废军人除工资外每月加发残废补助金。人民政府根据残废军人需要,定期安排他们去疗养院疗养,配制手摇三轮车、安装假肢,发放棉布垫、皮衣、毛衣、丝棉等。1965年全县有残废军人621名,其中在职106名,在乡515名。1984年,按上级规定,将14名特、一等在乡残废军人的家属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985年,全县有残废军人454名,其中特等1名、一等13名、二等甲56名、二等乙122名、三等甲156名、三等乙10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