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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复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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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开始志愿兵复员安置工作。安置原则是“原籍安置、行业归口”。志愿兵复员回乡后,人民政府发给安家费,没有住房的分给公房,没有土地的分给土地。无公房的村,采取由复员军人自备材料,村干部组织群众帮工,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方法解决。1955年,全县为复员军人安排公房852间、土地223亩,支援盖房用砖27550块、檩木438根,划给宅基地34亩,修建住房136间。为发挥复员军人的技术特长,对他们优先安排工作。1950至1957年,本县接收复员军人2770人,其中900人先后被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当了干部或工人。
各级党政领导非常重视复员军人在农村的积极作用。1952年回乡的607名复员军人中,担任乡干部的13人,村干部94人。1955年,全县1587名在乡复员军人中,提任农业社社长的266人,乡党支部书记或乡长的43人,村主要干部的347人,互助组组长的6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