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优待 代耕 自解放至农业合作化止,群众优待的主要形式是代耕。代耕初期,村长根据烈军工属的农活需要临时拨工,以后固定到有劳动力的户,其报酬从公粮中支付。1953年全县为烈军工属代耕土地4.5万亩,支付代耕粮81万公斤。1954年,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工属占总户数的96%。1955年代耕政策进一步完善,规定:革命烈士,供给制军人家属和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残废民兵民工家属,凡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者,其土地全部或部分代耕。负担代耕范围:凡居住农村(包括城关镇),年龄18至55岁的男性整半劳力,均有负担代耕的义务。该政策实施后,全县享受代耕的户数、耕地减少了40%左右。九区在政策实施前有298户烈军工属的3124亩土地享受代耕,新的优待政策实施后减少为183户、2159亩。
优待工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转变为优待劳动日。享受优待的对象是: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和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优待原则是: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基本作法是:以生产队为单位,以全年平均每人所得劳动日为标准,除去优待对象本人所做的劳动日,不足部分以优待劳动日补齐。优待劳动日所需负担,以大队为单位统筹,从公益金中开支;公益金开支有困难的,可由劳动力按每人的基本工分分摊。1956年,刘屯区有优抚对象380户,其中203户、646人享受优待劳动日19780个,人均30.6个。1965年,全县有3035户、10623人享受优待,优待劳动日390926个,人均36.8个。
1980年,部分社队虽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但优待形式未变,所优待劳动日既参加集体分配,也参加超产奖分配。是年,全县有1572户享受优待,共优待劳动日285307个。
平原县典型年份优待劳动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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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待对象 ┃ 享受优待劳动日的 ┃ 优待劳动日 ┃ 优待劳动 ┃
┃ 年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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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户数 ┃ 总人数 ┃ 户数 ┃ 人数 ┃ 个 ┃人均(个) ┃ 日折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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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 ┃ 1309 ┃ 5309 ┃ 159270 ┃ 30 ┃ 159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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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9940 ┃ ┃ 984 ┃ 2950 ┃ 110000 ┃ 3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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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 ┃ 2698 ┃ 9203 ┃ 703133 ┃ 7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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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5003 ┃ 17270 ┃ 3894 ┃ 14066 ┃ 1258041 ┃ 8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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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11195 ┃ 41611 ┃ 2528 ┃ 8333 ┃ 101941 ┃ 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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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7221 ┃ 26718 ┃ 3035 ┃ 10623 ┃ 390926 ┃ 3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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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 ┃ 1572 ┃ ┃ 2853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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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款定额优待 1981年,农村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县政府对优待政策作了重新规定:除少数尚未实行联产承包的大队仍优待劳动日外,凡实行联产承包的社队均改为粮款定额优待。优待方法改为普优(户户优待)。优待标准为:烈军属每户每年优待二分之一至一个男整劳力全年的收入,对烈属和孤老厚优。1983年,全县实行大队统一负担和粮款并优的办法。1984年,为解决村与村之间经济状况不同而造成优待不平衡的矛盾,采用“以乡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是年,全县3188户烈军荣属,优待款和粮折款122.4万元,户均383.9元。1985年,享受优待的2143户,优待款104.5万元,户均487.6元。
国家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的主要对象是:革命烈士,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建国前,人民政府按老解放区的抚恤标准发给抚恤粮。1949年的标准是:班长、战士级抚恤小米300公斤,排、连、营级抚恤小米500公斤。1950年国家颁发了《优抚条例》,对抚恤粮作了统一规定。抚恤标准从1952年到1984年曾多次提高。1953年改发抚恤粮为抚恤金。抚恤金(粮)由民政部门向死者亲属一次发给,并发给《烈士证》、《牺牲证》、《病故证》等。1980年以前,抚恤分牺牲和病故2种,以后分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病故抚恤3种。对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期间失踪军人,按国家规定进行了追恤,其直系亲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1960至1967年,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金1.6万元;1979至1985年发放3.6万元。
残废抚恤 建国后,民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革命残废军人办理抚恤。其办法是,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将残废等级划分为特、一、二、三等,二、三等又各分为甲、乙两级,定级后发《残废证》到人。自1950年以来,本县先后三次对残废等级进行复查评定和换证工作。残废军人的抚恤标准:1956年前,特、一、二等实行终身抚恤,三等实行一次性抚恤;以后,革命残废军人全部实行终身抚恤,并对在乡的特、一等残废者的生活给予特殊优待,其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脱产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照顾的,每月发给护理费(1985年每月为51元)。1960至1967年,共发放残废抚恤金35.2万元;1979至1985年发放68.2万元。
国家补助 国家补助分定期定量和临时2种。1955年,对烈军属和复员军人中全年缺粮3个月以上者,每月给予4至14元的定期定量补助;对日常生活、修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发生临时困难者,给予临时补助。是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复员军人618户、2159人,补助金额16147元;享受临时补助的295户、792人,补助金额12183元。
1956年补助面扩大,享受定补的3170户,金额39438元;享受临补的3932户,金额20822元。
1961年调整定补标准,农村烈军属每人每月3至4元,残废、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城镇烈军属每人每月10至15元,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至10元;烈士子女上小学每人每月12至15元,上中学每人每月14至17元,上大学每人每月20元(除去群众优待和助学金后,其余由国家补齐)。1962年,享受定补的烈属787户、827人,军属121户、384人,残废军人78户、210人,复员军人101户、314人,每月补助金额6643元。
1963年春,定补的对象确定为: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的孤老家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是年,全县补助985户、2762人,每月补助款6690元,其中补助烈属781户、三等残废军人50户、复员军人141户、烈士子女13名。
1964年有854户享受定补,全年金额50960元;2283户享受临补,金额46286元。
1980年,定补标准有所提高,农村由每人每月4至6元提高到6至10元。
1979年后,对复员军人的定补面逐年扩大,是年享受定补的人数占在乡总人数的14.1%,1985年增至41.1%。
1985年,将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补改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是,农村烈属每人每月23元、孤老者28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18元、孤老者23元;城镇烈属每人每月33元、孤老者38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8元、孤老者33元。是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557人,金额15.8万元;享受定补的复员退伍军人722人,金额10.8万元。
平原县1954至1985年抚恤金发放统计表
单位:万元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