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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编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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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是行政事务的组成部分。清末,县衙不专设民政机构,重大民政事宜均由知县亲理。民国2年(1913年),县公署始设民政机构,或称民政科,或称第一科,主管地方自治及选举、禁毒、礼俗、社会救济、人民纠纷等民政事项。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先后设宣传股、民教股、民运科,负责战争动员、军事支差、选举、赈灾、抚恤、社会救济、劳资及佃业争议等民政事项。解放战争时期,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负责人事安排、参军支前、典当回赎、雇工增资、减租减息、土地改革、拥军优属、行政区划、社会改革等民政事项。建国后,人民政府设民政局,1985年民政局内设办公室和优抚、社会、民政、老干部管理四股,另设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设民政助理1人、民政网长1至3人。民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基层政权建设和选举、行政区划、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复员军人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收容遣送、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支边移民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