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民事调解 资料库:平原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平原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article/37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article/37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五十年代以后,全县就建立了基层(村庄、街道、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对调解民事纠纷做了大量工作。“文革”后,法院对基层调解组织和人员进行了整顿、培训。1980年将民事调解工作移交司法局。1981年至1985年底,司法局共调解民事纠纷8305件,其中婚姻纠纷1284件,占15.5%;继承纠纷494件,占5.9%;赡养、抚养纠纷758件,占9.2%;家庭纠纷472件,占5.7%;房屋、宅基纠纷2784件,占33.5%;债务纠纷149件,占1.8%;生产经营纠纷884件,占10.6%;邻里纠纷239件,占2.9%;赔偿纠纷738件,占8.9%;其他民事纠纷503件,占6%。
    平原县1981年至1985年民事调解统计表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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