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中期,实行律师辩护制度,1966年中断,1981年恢复。1981年至1985年底,法律顾问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担任辩护22起;民事代理31起;经济合同代理22起,追回经济损失款额25万余元;非诉讼代理17起;代写各类法律文书480件;接待、处理来访、来信5850件;为10个工厂、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节 法律顾问
五十年代中期,实行律师辩护制度,1966年中断,1981年恢复。1981年至1985年底,法律顾问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担任辩护22起;民事代理31起;经济合同代理22起,追回经济损失款额25万余元;非诉讼代理17起;代写各类法律文书480件;接待、处理来访、来信5850件;为10个工厂、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