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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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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80年11月,建立平原县司法局,专管司法行政工作。1981年3月,建立平原县法律顾问处和平原县公证处,共有干部3人。1984年5月,司法局下设民事调解股和法律宣传股。1985年12月,司法局(包括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共有工作人员18人,全县19个乡镇均设有司法助理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