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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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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凡人民诉讼案件均由知县亲自审理。民国元年(1912年),司法开始独立,县设帮审专管案件的审理。民国5年(1916年),改为县知事兼理司法,设承审员协助审理。民国17年(1928年)7月,始设立平原县法院,内设审判官等16人。民国21年(1932年)12月,县法院撤销,仍由县长兼理司法,下设承审员等14人。民国25年(1936年)改为司法处,设审判员、书记员、录事等9人。日军侵占平原后,民国政府司法体系溃散。
民国34年(1945年)9月,平原县人民政府下设司法科,有干警4人。民国36年(1947年)9月,司法科撤销。民国37年(1948年)1月,复建司法科。1950年8月,撤销司法科,建立平原县人民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5人,书记员4人,法警3人。1952年7月,县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有干警19人。1956年3月,恩县人民法院并入。1958年9月,德县人民法院并入,公、检、法合为政法公安部,内设司法科负责审理案件。1961年7月,恢复县法院。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管合署办公。1973年5月,恢复县法院。1981年4月,县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增设经济审判庭。1985年,县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信访接待室,全院共有51人。
1953年,为方便群众进行诉讼活动,县法院下设定点分片式的巡回法庭。1955年,下设王凤楼人民法庭。1956年3月,设恩城人民法庭。1965年,设张官店人民法庭,1974年改为王庙法庭。1979年,设三唐人民法庭。1982年,设城关人民法庭,1984年6月改称平原法庭。法院基层法庭按分工区域受理民事案件。1985年,县法院下设基层法庭5处:平原法庭,分管平原镇和炉坊、寇坊、林庄三乡民事案件的审理;恩城法庭,分管恩城镇和王打卦、王杲铺、十里铺三乡民事案件的审理;王凤楼法庭,分管王凤楼镇和张士府、前曹、尹屯三乡民事案件的审理;王庙法庭,分管腰站镇和王庙、张华、苏集三乡民事案件的审理;三唐法庭,分管三唐、坊子、王村店三乡民事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