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是经济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1954年至1967年,该项工作由检察院一般监督组办理;1978年8月后由检察院经济检察股(科)办理。1954年至1985年,共向法院起诉经济案件133起、135人,其中贪污案120起、121人,抗税案12起、12人,行贿受贿案1起、2人。1979年至1985年,立案侦查经济案件32起、36人,向法院起诉14起、23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18起、13人,为国家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第二节 经济检察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是经济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1954年至1967年,该项工作由检察院一般监督组办理;1978年8月后由检察院经济检察股(科)办理。1954年至1985年,共向法院起诉经济案件133起、135人,其中贪污案120起、121人,抗税案12起、12人,行贿受贿案1起、2人。1979年至1985年,立案侦查经济案件32起、36人,向法院起诉14起、23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18起、13人,为国家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