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刑事检察 资料库:平原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平原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article/35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article/35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刑事检察的职责是: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4年至1967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数2008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941人,不批准逮捕和作其它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和撤回提请逮捕等)6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被告人1941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1920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21人。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自1979年至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数489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473人,不批准逮捕和作其它处理16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被告人473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452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21人;县检察院自办案件增捕58人、增诉43人;出席法院公判庭支持公诉137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