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县署内始设审检所,县知事任检察官。民国5年(1916年),审检所裁撤,检察事务由县知事兼理。民国18年(1929年)7月1日,法院内设检察处。民国21年(1932年)12月31日,检察处随法院被裁撤,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日军侵占平原后,检察机构溃散。
人民政权建立后至1952年,县长兼任检察官。1952年12月,县政府下设检察署。1954年改称人民检察院,下设批捕、起诉、一般监督三个组。1958年12月,公、检、法合为政法公安部,内设司法科分管检察工作。1959年10月,恢复人民检察院,下设批捕、起诉、一般监督三个组,全院26人。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管合署办公,检察机构被取消。1973年5月撤销军管,公安局内设检察股。1978年8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行使独立检察权,内设人秘股、批捕检察股、起诉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监所检察股,全院44人。1984年,内设办公室和刑一、刑二、法纪、经济、监所、控告申诉六个检察科。1985年末,县人民检察院全院45人。
第二章 检察
民国初年,县署内始设审检所,县知事任检察官。民国5年(1916年),审检所裁撤,检察事务由县知事兼理。民国18年(1929年)7月1日,法院内设检察处。民国21年(1932年)12月31日,检察处随法院被裁撤,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日军侵占平原后,检察机构溃散。
人民政权建立后至1952年,县长兼任检察官。1952年12月,县政府下设检察署。1954年改称人民检察院,下设批捕、起诉、一般监督三个组。1958年12月,公、检、法合为政法公安部,内设司法科分管检察工作。1959年10月,恢复人民检察院,下设批捕、起诉、一般监督三个组,全院26人。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管合署办公,检察机构被取消。1973年5月撤销军管,公安局内设检察股。1978年8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行使独立检察权,内设人秘股、批捕检察股、起诉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监所检察股,全院44人。1984年,内设办公室和刑一、刑二、法纪、经济、监所、控告申诉六个检察科。1985年末,县人民检察院全院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