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户籍管理

档案浏览器

清末,户房管理户籍,实行保甲制。
民国时期,县府第一科管理户籍,后改由公安局管理,曾实行“五家连环保”管理方法。
日伪时期,日伪警察机构管理户籍,曾强行实行“良民证”制度。
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安部门即开展户籍管理工作。建立户口登记簿;制订户口申报制度,凡居民户口变动,均需向公安部门申报登记或注销;对往返敌占区的人员实行户口严格审查制度,无疑问者予以办理手续。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户口管理逐渐正规化。1955年,农村户口实行乡、社两级管理,以农业社为单位建立户口登记簿,由乡文书和农业社会计具体负责。此后,户籍管理成为公安部门的经常性工作。
户口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即公民在常居地登记为常住户口,通称正式户口;暂住人口登记,即公民离开常居地来本县暂住,做暂住人口登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来本县的暂住人口增多,1978年有7000人左右,1985年达万人左右;出生登记,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或亲属持出生证、婴儿父母单位证明信申报登记;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通过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迁出登记,公民迁居外地,须持迁入地的准迁证办理迁出登记,去港、澳、台和外国的,凭出国证和出境证办理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外地公民迁居本县的,须先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同意并发给准迁证后,方可办理迁入手续。
人口统计一般每年一次。通过统计,掌握各年度的总人口、总户数、性别、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变动情况。
重点人口管理,对案件涉嫌者进行监控;对有犯罪苗头人员帮助教育,预防犯罪;对犯过罪的人员重点管理,防止再次犯罪。
“农转非”管理,按照国家政策,根据上级下达指标,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