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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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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人民来信来访由县委秘书室负责接待处理,无专人。1955年,县委秘书室、县政府办公室设专人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965年,县委、县人委设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1971年,县革委会设立信访组,1978年改为信访科。1980年9月,县委、县政府均设立信访科。县委、县政府的办公室各有一名副主任分管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各乡镇(公社)、县直各部门也先后设有专(兼)职信访干部。
为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县委、县政府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信访领导小组,由一名副书记、一名副县长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研究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81年3月,县委、县政府、县人大联合行文,印发了《关于归口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立了“分工负责,归口处理”的信访工作制度,避免了分工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五十年代到“文化大革命”前,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人按集日轮流接待人民来访。“文化大革命”后期恢复这项制度,并规定:寄给领导人的群众来信,必须交给领导人亲阅并签署处理意见。
1979年以后,每年都召开3—4次全县信访工作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重大节日前,召开紧急会议,排查不安定因素,杜绝进京上访。
信访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各不相同。解放初期,主要是检举揭发反革命、坏分子、包办买卖婚姻,其次是处理民事纠纷。六十年代,主要是处理干部中的不良作风、生产分配方面不合理现象等问题。七十年代,主要是纠正冤假错案、落实政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主要是处理历次政治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以及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和生产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不正之风等问题。根据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到尽快按政策处理。1980年到1986年9日,全县信访工作中需要落实政策的案件,均按政策作了及时处理,结案率百分之百,受到上级的表扬。重要的信访案件,县委、县政府领导人都亲自批阅、催办,听取汇报,参加研究,结案迅速。
平原县1979年—1985年人民来信来访结案统计表

注:1983年县政府来信来访共443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