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平原县基层政权仍沿用乡里制,原恩县沿用乡图制;乡设乡董,里设里长,图设图董,各总管一乡一里一图之行政事务,核收田赋、负责汇缴粮款等。里(图)以下设10排或10庄;排设见年1人,庄设庄首1人,十年一轮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为预备“君主立宪”,推行自治,改里图制为乡里制,设乡(镇)董、乡(镇)佐、乡(镇)议员等职官,办理自治事宜,不久辄废,仍实行旧制。
民国初年,仍沿袭清制。民国19年(1930年)废乡里(图)制改区乡,平原县划为9区190乡23镇,恩县先划为4个区,后划为6区196个乡260个镇。区设区公所,由区长、粮秣员例行区政,并设警察分所;乡设乡长,镇设镇长,行使乡、镇政务。民国27年(1938年),伪平原县公署划全县为7区56乡,伪恩县公署划恩县为6个区。民国28年(1939年),平原县又被伪公署划为9区58乡。区设区部,设区长1人、先生(秘书)1人、助理员若干人、区队队员(或区保卫团团员)若干人,有的区还设有警察所,驻有少量日军。乡设乡公所,设乡长、先生各1人。乡以下实行保甲制,以保辖甲,保设保长,甲设甲长,小村联村设保,大村两保以上设联保;十户为甲,十甲为保。民国34年(1945年)10月,平原、恩县解放后,日伪政权消亡。
抗日战争期间,根据地基层政权实行区建制。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各1人,民政助理、财政助理等各1人。区公所下辖村公所,村公所设村长、粮秣各1人。
解放战争期间,区政权不断扩大。区公所设区长1人、副区长1—2人,民政助理、财政助理、文教助理、司法助理、公安助理、武装助理、会计、文书等各1人。区公所下辖村公所,村公所设村长、副村长、治保主任、民兵联防队长、粮秣员等职。
建国后至1958年2月,县以下设区(镇)公所、乡公所、村公所三级政权。区(镇)公所建制与建国前的区(镇)公所建制基本相同;乡公所设立乡长、副乡长、民兵队长、文书各1人;村公所设村长、副村长、治保主任、民兵连长、会计等职。1958年2月,平原县撤区并乡(镇),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3—5人,民政助理、财政助理、公安助理、文教助理、会计、文书、公务员各1人。乡(镇)政府下辖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设社长(主任)1人,副社长(副主任)1—2人,会计、保管若干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一村或联村建立,既是生产组织又行使行政权力。
1958年9月,撤乡(镇)建立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公社设主任(社长)1人,副主任3—5人,民政助理、财政助理、文教助理、人武部长、公安特派员、水利助理、农业技术员、经营管理员、秘书、统计等各1人。社直部门有:税务所、市管所、银行、信贷社、经管站、供销社、卫生院等。生产大队设队长1人,副大队长2—3人,会计、治保主任、民兵连长、妇女主任各1人。生产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1—2人,会计、保管各1人。
1984年4月,撤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撤销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建立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自治组织。乡(镇)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3—4人,文书、民政助理、司法助理、计划生育助理、文教助理、财政助理、水利助理等各1人。乡人民政府直属部门,除公社建制时期的部门外,新建部门有:工交办公室、水利管理站、公安派出所、财政所等。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兼文书、民事调解员、民兵连长各1人。
第七节 基层政权
清末,平原县基层政权仍沿用乡里制,原恩县沿用乡图制;乡设乡董,里设里长,图设图董,各总管一乡一里一图之行政事务,核收田赋、负责汇缴粮款等。里(图)以下设10排或10庄;排设见年1人,庄设庄首1人,十年一轮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为预备“君主立宪”,推行自治,改里图制为乡里制,设乡(镇)董、乡(镇)佐、乡(镇)议员等职官,办理自治事宜,不久辄废,仍实行旧制。
民国初年,仍沿袭清制。民国19年(1930年)废乡里(图)制改区乡,平原县划为9区190乡23镇,恩县先划为4个区,后划为6区196个乡260个镇。区设区公所,由区长、粮秣员例行区政,并设警察分所;乡设乡长,镇设镇长,行使乡、镇政务。民国27年(1938年),伪平原县公署划全县为7区56乡,伪恩县公署划恩县为6个区。民国28年(1939年),平原县又被伪公署划为9区58乡。区设区部,设区长1人、先生(秘书)1人、助理员若干人、区队队员(或区保卫团团员)若干人,有的区还设有警察所,驻有少量日军。乡设乡公所,设乡长、先生各1人。乡以下实行保甲制,以保辖甲,保设保长,甲设甲长,小村联村设保,大村两保以上设联保;十户为甲,十甲为保。民国34年(1945年)10月,平原、恩县解放后,日伪政权消亡。
抗日战争期间,根据地基层政权实行区建制。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各1人,民政助理、财政助理等各1人。区公所下辖村公所,村公所设村长、粮秣各1人。
解放战争期间,区政权不断扩大。区公所设区长1人、副区长1—2人,民政助理、财政助理、文教助理、司法助理、公安助理、武装助理、会计、文书等各1人。区公所下辖村公所,村公所设村长、副村长、治保主任、民兵联防队长、粮秣员等职。
建国后至1958年2月,县以下设区(镇)公所、乡公所、村公所三级政权。区(镇)公所建制与建国前的区(镇)公所建制基本相同;乡公所设立乡长、副乡长、民兵队长、文书各1人;村公所设村长、副村长、治保主任、民兵连长、会计等职。1958年2月,平原县撤区并乡(镇),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3—5人,民政助理、财政助理、公安助理、文教助理、会计、文书、公务员各1人。乡(镇)政府下辖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设社长(主任)1人,副社长(副主任)1—2人,会计、保管若干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一村或联村建立,既是生产组织又行使行政权力。
1958年9月,撤乡(镇)建立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公社设主任(社长)1人,副主任3—5人,民政助理、财政助理、文教助理、人武部长、公安特派员、水利助理、农业技术员、经营管理员、秘书、统计等各1人。社直部门有:税务所、市管所、银行、信贷社、经管站、供销社、卫生院等。生产大队设队长1人,副大队长2—3人,会计、治保主任、民兵连长、妇女主任各1人。生产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1—2人,会计、保管各1人。
1984年4月,撤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撤销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建立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自治组织。乡(镇)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3—4人,文书、民政助理、司法助理、计划生育助理、文教助理、财政助理、水利助理等各1人。乡人民政府直属部门,除公社建制时期的部门外,新建部门有:工交办公室、水利管理站、公安派出所、财政所等。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兼文书、民事调解员、民兵连长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