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0月,平原县第一届第三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平原县人民政府改称平原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执行机关)。同年12月,县直机关增设卫生科, 1956年2月增设交通科、手工业联社、水利科;3月,平原县改属聊城专署,县供销合作总社改称供销社联合社,增建农产品采购局,辖11个区和1个镇(恩县撤销后有四个区划入平原县);8月,建立劳动科、农业局,撤销水利科,工商科改为商业局,财政科改称财政局;10月,撤销建设科,设立林业科、水利局、民族事务委员会,计划统计科改称计划委员会,教育科改称文教局。
1957年,平原县人民委员会对职能部门进行调整。2月,建立服务局;9月,建立文化科、广播站;12月,撤销林业局、农业局,建立农林局,同时把农产品采购局并入县供销社。1958年2月,民政科改称民政局;4月,增设计划统计局,撤销手工业联社、手工业管理科和交通科,增设工业交通局;5月,税务局并入财政局;6月,县供销社并入商业局;7月,设立卫生局;10月成立县科普协会,12月,中共平原县委、平原县人民委员会的各职能部门进行大调整、大合并:人事科、民政局并入平原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下设人事科、民政科、行政科;县委合作部与农林局合并成农业部,下设农业科、林业科、畜牧科;水利局改建为水电机械部,下设工程科、机电科、水产科、水利灌溉科;县委工交部与工业交通局、邮电局合并成工业交通部,下设工业科、交通科、购销科、财会计划统计科、邮电科、基建科;县委财贸部与粮食局、商业局、银行、财政局合并成财贸粮食部,下设财政局、粮食局、商业局和人民银行;教育局、卫生局、文化科合并成文教卫生部,下设卫生科、教育科、文化科、体育科;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合并成政法公安部,下设侦察科、司法科、治安科;工会、妇联合并成生活福利部,下设幸福科、福利科;计划统计局、计划委员会合并成计划委员会;增设了科学技术委员会(县科普协会并入,对外两个牌子)。
1959年10月,开始纠正“左”的错误,党委职能部门与政府行政机构重新分设。平原县人民委员会的职能部门有:办公室、人事科(1963年2月改称人事检察科)、民政局、计划委员会、劳动科、公安局、计划统计科(1961年7月撤销,1963年5月重建改称计划统计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工商联合会、交通运输局、邮电局、公社管理局、工业局、手工业联社、农业机械管理科、财贸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1961年7月撤销)、农产品采购局、科学技术委员会(1961年7月撤销、科普协会业务局、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科(1963年2月撤销)、民族事务委员会(1963年2月撤销)、拖拉机总站、广播站、气象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1961年7月,德州专区恢复,平原县人民委员会隶属之。
1963年5月,平原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后,对县人委直属机构又进行了调整:增设市场管理委员会、物资局(后改称物资公司)、农业银行、文化科、农办、工交办、科委,撤销了农业机械管理科、手工业联社。同时,人事检察科并入民政局,计划统计科改称计划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改称交通局。
第五节 县人民委员会
1955年10月,平原县第一届第三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平原县人民政府改称平原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执行机关)。同年12月,县直机关增设卫生科, 1956年2月增设交通科、手工业联社、水利科;3月,平原县改属聊城专署,县供销合作总社改称供销社联合社,增建农产品采购局,辖11个区和1个镇(恩县撤销后有四个区划入平原县);8月,建立劳动科、农业局,撤销水利科,工商科改为商业局,财政科改称财政局;10月,撤销建设科,设立林业科、水利局、民族事务委员会,计划统计科改称计划委员会,教育科改称文教局。
1957年,平原县人民委员会对职能部门进行调整。2月,建立服务局;9月,建立文化科、广播站;12月,撤销林业局、农业局,建立农林局,同时把农产品采购局并入县供销社。1958年2月,民政科改称民政局;4月,增设计划统计局,撤销手工业联社、手工业管理科和交通科,增设工业交通局;5月,税务局并入财政局;6月,县供销社并入商业局;7月,设立卫生局;10月成立县科普协会,12月,中共平原县委、平原县人民委员会的各职能部门进行大调整、大合并:人事科、民政局并入平原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下设人事科、民政科、行政科;县委合作部与农林局合并成农业部,下设农业科、林业科、畜牧科;水利局改建为水电机械部,下设工程科、机电科、水产科、水利灌溉科;县委工交部与工业交通局、邮电局合并成工业交通部,下设工业科、交通科、购销科、财会计划统计科、邮电科、基建科;县委财贸部与粮食局、商业局、银行、财政局合并成财贸粮食部,下设财政局、粮食局、商业局和人民银行;教育局、卫生局、文化科合并成文教卫生部,下设卫生科、教育科、文化科、体育科;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合并成政法公安部,下设侦察科、司法科、治安科;工会、妇联合并成生活福利部,下设幸福科、福利科;计划统计局、计划委员会合并成计划委员会;增设了科学技术委员会(县科普协会并入,对外两个牌子)。
1959年10月,开始纠正“左”的错误,党委职能部门与政府行政机构重新分设。平原县人民委员会的职能部门有:办公室、人事科(1963年2月改称人事检察科)、民政局、计划委员会、劳动科、公安局、计划统计科(1961年7月撤销,1963年5月重建改称计划统计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工商联合会、交通运输局、邮电局、公社管理局、工业局、手工业联社、农业机械管理科、财贸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1961年7月撤销)、农产品采购局、科学技术委员会(1961年7月撤销、科普协会业务局、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科(1963年2月撤销)、民族事务委员会(1963年2月撤销)、拖拉机总站、广播站、气象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1961年7月,德州专区恢复,平原县人民委员会隶属之。
1963年5月,平原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后,对县人委直属机构又进行了调整:增设市场管理委员会、物资局(后改称物资公司)、农业银行、文化科、农办、工交办、科委,撤销了农业机械管理科、手工业联社。同时,人事检察科并入民政局,计划统计科改称计划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改称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