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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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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 平原县的选举,以清朝宣统二年(1910年)民主推选城区议事会为开端,至民国23年(1934年)推行地方自治,曾先后数次推选议事会议员和参事会参事员,但往往是随推选随取消,无固定制度。加之选举只在上层人物和受过省民政厅专门训练的人中进行,民主受到限制,能参加选举者只是少数。对此,民国28年(1939年)在改选各区区长时,抗日游击区的群众曾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五区原国民党委任区长刘金殿被群众赶下台,共产党员张延河当选为区长。民国27年(1938年)6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平原县抗日战地动员委员会(县级半政权机构),以民主方式选举了爱国人士宋绍良任主任。民国31年(1942年)6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路东平原县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平原县参议会,民主选举了参议长、副参议长和参议员,自此形成制度。建国后,又经历了选派和推选平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民主选举平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两个阶段,选举制度日趋完善。
抗日战争期间,由于日伪盘踞在县城和农村的大部分地区,普选难以实行。参议员、民主政权的成员只能由抗日根据地的各抗日团体推选。解放战争期间,实行间接不等额选举的办法。民国35年(1946年)春,选举国大代表时,先由每村推选代表1至3人(小村1人,大村2至3人),然后在县城文庙(即原五乡师院内)召开全县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5名候选人中选出马诚斋、宋绍良两人为国大代表。
平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实行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具体规定:县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等充任;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机关及部队自行选派;农民代表,由乡农民代表大会或农民大会推选。也可由区农民代表大会推选;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决定邀请。
平原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78年以前,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即由乡镇(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1981年1月,平原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的不等额选举(亦称差额选举),即:把全县代表候选人名额分配到121个选区,由全县选民投票直接选举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本届代表候选人名额为423人,当选代表240人,候选人名额比当选的正式代表名额多183人。1984年5月召开的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改为直接的等额选举的方法,共选出代表238名。
代表资格 抗战期间,平原县铁路以东根据地内选举平原县参议员,铁路以西根据地内选举出席晋冀豫边区参议员。对代表资格规定为:凡年满十八岁以上者,不论出身、性别、党派,只要坚持抗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汉奸行为破坏抗战被判决有罪者、经政府通缉在案者,不能当选。1950年,选举平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的资格规定为: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十八岁的,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1954年,选举平原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资格规定为:凡在本县境内居住、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精神病患者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程序 设立选举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建国以来的历次选举,县、乡两级成立选举委员会,并设立选举办公室、组织组、宣传组,具体负责选举工作;行政村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1953年第一次普选,全县曾设立4个普选法庭,负责处理有关选举方面的事宜。此后,均由选举委员会负责实施选举计划。当选举日确定后,均按选举法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进行选举宣传教育,做好选民资格审查。选举计划制定后,由县、乡选举工作委员会宣传组将选举日、选举的步骤、方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拟定出宣传提纲,向选民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并设立选民登记站,在法定选举日前31天内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的选举资格,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报县选举委员会审查后发给“选民证”。
划分选区,选举代表。1954年第一次普选时,全县9区1镇共划分4个选区,平均每个选区有选民39942人;自1957年第二次普选起,基本上按区、乡、人民公社的行政区划分选区;1981年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后,全县划分121个选区,一般以2000名选民为一个选区,其范围相当于乡(镇)下的一个工作片;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由县选举委员会按系统划分。代表名额的分配,按总人口比例确定,报省人大批准。代表的选举产生,1981年前实行间接等额选举,由乡(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自1981年实行直接差额选举后,在选举日的20天前先由选民小组(20至30名选民为一小组)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差额比正式代表人数多三分之一至一倍)。最后,按法定选举日,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出正式代表。
召开代表大会。正式代表选举产生后,先由各乡、镇(公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然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