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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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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县董事会审查财政支出。民国18年(1929年),县政府设财政局监察委员会。民国22年(1933年),财政局监察委员会改为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掌理监察地方财政支出。
1945年,平原县人民政府财经科内设审计员,负责审计监督工作。
建国后,财政部门设专职审计干部。1984年5月,县政府设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对企业、事业及有经济活动的单位,进行帐务、资产检查,对企业进行效益审计,制止不合理使用资金,帮助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扭亏增盈等。1984年6月,根据县政府和地区审计局的指示,先后两次对县副食品加工厂的亏损原因进行了审计调查。经审计,该厂1~5月份亏损额7526元,到9月份亏损额增加到9530元。通过与该厂干部职工座谈、分析,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六点建议。该厂采纳了这些审计建议,当年11月底扭亏为盈,盈利5458元。另外,还对其他三个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使用资金2.2万元。1985年对棉花行业、行政事业、工业企业、粮食行业、农林水部门等82个单位进行了收支审计、帐务检查,审计总金额3918万元,查出违纪违规金额146.8万元,应上缴财政91万元。至1985年末,审计局配备审计干部5人,其中:中专文化程度的2人,高中文化程度的3人,会计师1人,平均年龄25.6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