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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划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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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至1978年,物资购销实行计划管理,物资部门仅起物资转动站的作用,按计划指标供应物资,除管理仓库、货物外,经营盈亏由国家负责。1978年后贯彻“计划经营为主,市场调剂为辅”的方针,计划内物资缺口逐渐增大,计划外物资购销成为物资工作的重点。
解放初,国家对钢材、木材、煤炭、水泥等重要物资,实行大区之间的平衡调拨,大部分物资由商业部门经营。1953年起,经济建设纳入计划管理轨道,主要生产资料由国家分配。1957年后,绝大部分物资实行计划调拨。1964年成立县物资局,经营有色金属、建材、化工、轻工、机电、木材、煤炭等7类产品一千多个品种。物资部门对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统筹安排,区别轻重缓急,按计划尽力保证供应。千方百计购进部分计划外物资,以保证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